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章 审判 资料库:金乡县地情库 章节:金乡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section/1/article/36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section/1/article/36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末,县令统管司法。民国初,县知事兼理司法。1929年7月,设县法院。1933年,撤县法院,县长兼理司法,改为承审制。1936年,取销承审制,复设司法处审判官。次年设法庭。 1949年10月,设司法科,行使审判权。1951年11月,取销司法科,建立金乡县人民法院。1956年4月,鱼台县法院并入,1964年11月析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机构瘫痪。1968年,实行军管,军管组行使法院审判权。1973年5月,恢复金乡县人民法院。1990年,法院设刑一庭、刑二庭、民事庭、执行庭、经济庭、政工科、信访科和办公室,辖14处乡、镇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