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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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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令统管司法。民国初,县知事兼理司法。1929年7月,设县法院。1933年,撤县法院,县长兼理司法,改为承审制。1936年,取销承审制,复设司法处审判官。次年设法庭。
1949年10月,设司法科,行使审判权。1951年11月,取销司法科,建立金乡县人民法院。1956年4月,鱼台县法院并入,1964年11月析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机构瘫痪。1968年,实行军管,军管组行使法院审判权。1973年5月,恢复金乡县人民法院。1990年,法院设刑一庭、刑二庭、民事庭、执行庭、经济庭、政工科、信访科和办公室,辖14处乡、镇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