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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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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开始行使监所检察职权。1956年10月,检察院和法院、公安局组成检察组,对看守所狱政管理、人犯生活和卫生条件等进行检察,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和改进措施。1957年,县检察院设专人兼管监所检察,建立检察制度。次年12月,会同法院召开劳改犯奖惩大会,按照劳改条例,分别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和惩罚。1962年后,监所检察每年至少5次,最多11次。
1981年1月,根据《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检察院设立监所检察股(后改科),监所检察制度臻于完善,一月一检察每月会同法院、看守所、武警清狱一次,每两个月给在押人犯上课一次。1978~1990年,自行检察和有关部门联合检察2099人次,上形势、政策、法律教育课60次,纠正久押不决、以拘代侦、以拘代惩及打人犯的问题,对改进狱政管理,整顿监室秩序,加强警戒措施,改进人犯生活和卫生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对人犯的文明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