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4月起,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与监委、法院等有关部门配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进行检察。1955~1966年,受理经济案件5起,起诉19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检察工作被破坏。1981年1月,设经济检察股(后改科)。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检察机关运用检察职能,打击经济犯罪活动。1986年6月,检察院会同县纪检等部门,重点打击棉花收购中的经济犯罪活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化雨棉站,集中力量,历时18天,打了“第一个战役”,立案侦察12起,逮捕人犯1人,挽回经济损失89万多元。后又查清羊山、司马、高河、霄云、城关等7个供销社12个棉站的经济犯罪问题,保护了棉农的利益。是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95起,311人,立案侦察45起,61人。自《决定》颁布至1990年底,各类经济案件涉及546人,立案侦察216人,决定逮捕案犯26人,起诉28人,免于起诉26人,不起诉1人,追回赃款254.7万元。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5年4月起,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与监委、法院等有关部门配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进行检察。1955~1966年,受理经济案件5起,起诉19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检察工作被破坏。1981年1月,设经济检察股(后改科)。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检察机关运用检察职能,打击经济犯罪活动。1986年6月,检察院会同县纪检等部门,重点打击棉花收购中的经济犯罪活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化雨棉站,集中力量,历时18天,打了“第一个战役”,立案侦察12起,逮捕人犯1人,挽回经济损失89万多元。后又查清羊山、司马、高河、霄云、城关等7个供销社12个棉站的经济犯罪问题,保护了棉农的利益。是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95起,311人,立案侦察45起,61人。自《决定》颁布至1990年底,各类经济案件涉及546人,立案侦察216人,决定逮捕案犯26人,起诉28人,免于起诉26人,不起诉1人,追回赃款25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