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管理 宣统二年(1910),复行保甲制,每十户为一甲。民国初年,沿袭清制,后国民政府多次制修《户籍法》。1943年,公布《迁徙人口登记办法》,规定:迁徙人口,由家长随时报请,甲长转报乡镇公所登记。1946年秋,国民党县政府沿袭日伪“保甲法”制,两次对县城实施户口登记和检查。
1950年初,金乡县公安局设户籍室,对城内居民普查建档,时有城镇户1651户,7171人。次年,实施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公安局分门别类地建立户口登记簿。1955年,城镇实行户口登记制度,各乡(镇)建立户口登记簿和人口变动登记册,户口登记由乡(镇)政府文秘代管。1958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后公社、大队建立户口卡片,对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严格管理。1962年,全县16处人民公社配专职户籍员。1964年11月,户口由治安股管理。1977年后,逐步恢复健全户籍管理制度。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后,农村户口卡片改为户口登记簿。1985年9月,实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7年底,基本完成全县居民身份证颁发工作。1990年,开展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管理更加规范化。
交通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1987年5月1日,原属县交通局的交通监理站,移交县公安局,改称金乡县公安交通警察队,负责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负责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和发牌发证等。
自行车管理 1979年1月,由县工商管理局移交县公安局,9月,公安局设自行车管理所,各公社设自行车管理站,对全县自行车实行登记验证。1979年,登记验证41000辆,1990年,登记验证207682辆。1979~1990年,破获盗窃自行车案178起,追缴被盗自行车358辆。
特种行业管理 1948年底,县民主政府公安局对旅店业、修理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实行治安管理。1964年8月,逐项落实省政府《各县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大革命”期间,特种行业管理废止。1979年,四种特种行业重新进行登记、整顿、审查、发证,健全治保安全制度。1990年,管理旅店业户90处,废品收购业户22处,刻字印刷业户21处,修理业移交工商管理。特种行业户配合公安机关破获各类违法案件,维护了社会治安。
危险物品及枪支弹药管理 解放后,金乡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对流落民间的枪支弹药进行严格清查、收缴,对允许留用的枪支、弹药,依法实施严格登记和发证管理。1954年,县公安局对炸药、雷管、导火索及易燃、易炸物品实行登记,审批、发证制度,对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实行定期检查制度。1981年,对枪支、弹药重新登记、发证。规定,购置猎枪、运动射击枪,需先向公安局申请,批准后购买,并将购买枪支到公安局检验登记。1984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全面整顿民用爆炸物品,严格取缔、查禁非法制造和使用爆炸物品者,使用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措施。
禁毒 1949年底,金乡县人民政府发布禁毒通令。1950年,全县开展大规模的禁毒斗争,对生产、贩销、吸毒者进行全面登记,强制吸食者戒毒,查封一切生产、加工吸毒场所,公开严处。至1951年,种植、加工、贩卖和吸毒现象基本禁绝,共取缔烟馆7处,毒品加工点4处。
禁赌 解放前,赌博活动在金乡县城乡普遍流行。1950年,人民政府发布禁赌通令,公安机关组织力量捣毁赌窝,没收赌具、赌资,对赌者区别情节依法处治,至1953年,境内赌博活动基本禁绝。1979年后,赌风重兴,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在不断严禁查处的同时,广泛宣传赌博的危害性。1988年,制订《关于查禁赌博活动的规定》。此后,赌博之风有明显下降。
扫黄 1986年起,公安机关与文化、市管部门相结合,严格查禁创作、销售、散布淫秽、迷信、凶杀等黄色流传品,先后收缴大量传播淫秽物品,扣押部分放映设施,关闭放映黄色录像场所,依法追究321名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1989~1990年,依法关闭县城大部分私人录像放映场所。
治保组织 1951年春,全县农村设村公安员。同年7月,县供销总社、银行、粮局、文化馆等设治保会。1953年,贯彻全国《农村治安保卫委员会条例草案》,村改设治安小组,是年,全县有治保会114个,治安小组259个。1955年初,组建乡、镇治保会,农村治保组织普遍建立,其任务是防盗、防火、防汛、防破坏,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1963年破获刑事和治安案件78起,其中治保会直接破获和协助破获32起,占总破案数的41%。1988年,对农村治保组织进行全面整顿,解决了治保人员的报酬,落实岗位责任制。1990年,全县有治保会639个,治保人员1685人,其中专职治保干部273人,建立各类治安巡罗队407个,队员2359人。自破和协助破案184起,提供破案线索164条。
第三节 治安管理
户口管理 宣统二年(1910),复行保甲制,每十户为一甲。民国初年,沿袭清制,后国民政府多次制修《户籍法》。1943年,公布《迁徙人口登记办法》,规定:迁徙人口,由家长随时报请,甲长转报乡镇公所登记。1946年秋,国民党县政府沿袭日伪“保甲法”制,两次对县城实施户口登记和检查。
1950年初,金乡县公安局设户籍室,对城内居民普查建档,时有城镇户1651户,7171人。次年,实施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公安局分门别类地建立户口登记簿。1955年,城镇实行户口登记制度,各乡(镇)建立户口登记簿和人口变动登记册,户口登记由乡(镇)政府文秘代管。1958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后公社、大队建立户口卡片,对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严格管理。1962年,全县16处人民公社配专职户籍员。1964年11月,户口由治安股管理。1977年后,逐步恢复健全户籍管理制度。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后,农村户口卡片改为户口登记簿。1985年9月,实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7年底,基本完成全县居民身份证颁发工作。1990年,开展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管理更加规范化。
交通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1987年5月1日,原属县交通局的交通监理站,移交县公安局,改称金乡县公安交通警察队,负责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负责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和发牌发证等。
自行车管理 1979年1月,由县工商管理局移交县公安局,9月,公安局设自行车管理所,各公社设自行车管理站,对全县自行车实行登记验证。1979年,登记验证41000辆,1990年,登记验证207682辆。1979~1990年,破获盗窃自行车案178起,追缴被盗自行车358辆。
特种行业管理 1948年底,县民主政府公安局对旅店业、修理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实行治安管理。1964年8月,逐项落实省政府《各县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大革命”期间,特种行业管理废止。1979年,四种特种行业重新进行登记、整顿、审查、发证,健全治保安全制度。1990年,管理旅店业户90处,废品收购业户22处,刻字印刷业户21处,修理业移交工商管理。特种行业户配合公安机关破获各类违法案件,维护了社会治安。
危险物品及枪支弹药管理 解放后,金乡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对流落民间的枪支弹药进行严格清查、收缴,对允许留用的枪支、弹药,依法实施严格登记和发证管理。1954年,县公安局对炸药、雷管、导火索及易燃、易炸物品实行登记,审批、发证制度,对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实行定期检查制度。1981年,对枪支、弹药重新登记、发证。规定,购置猎枪、运动射击枪,需先向公安局申请,批准后购买,并将购买枪支到公安局检验登记。1984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全面整顿民用爆炸物品,严格取缔、查禁非法制造和使用爆炸物品者,使用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措施。
禁毒 1949年底,金乡县人民政府发布禁毒通令。1950年,全县开展大规模的禁毒斗争,对生产、贩销、吸毒者进行全面登记,强制吸食者戒毒,查封一切生产、加工吸毒场所,公开严处。至1951年,种植、加工、贩卖和吸毒现象基本禁绝,共取缔烟馆7处,毒品加工点4处。
禁赌 解放前,赌博活动在金乡县城乡普遍流行。1950年,人民政府发布禁赌通令,公安机关组织力量捣毁赌窝,没收赌具、赌资,对赌者区别情节依法处治,至1953年,境内赌博活动基本禁绝。1979年后,赌风重兴,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在不断严禁查处的同时,广泛宣传赌博的危害性。1988年,制订《关于查禁赌博活动的规定》。此后,赌博之风有明显下降。
扫黄 1986年起,公安机关与文化、市管部门相结合,严格查禁创作、销售、散布淫秽、迷信、凶杀等黄色流传品,先后收缴大量传播淫秽物品,扣押部分放映设施,关闭放映黄色录像场所,依法追究321名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1989~1990年,依法关闭县城大部分私人录像放映场所。
治保组织 1951年春,全县农村设村公安员。同年7月,县供销总社、银行、粮局、文化馆等设治保会。1953年,贯彻全国《农村治安保卫委员会条例草案》,村改设治安小组,是年,全县有治保会114个,治安小组259个。1955年初,组建乡、镇治保会,农村治保组织普遍建立,其任务是防盗、防火、防汛、防破坏,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1963年破获刑事和治安案件78起,其中治保会直接破获和协助破获32起,占总破案数的41%。1988年,对农村治保组织进行全面整顿,解决了治保人员的报酬,落实岗位责任制。1990年,全县有治保会639个,治保人员1685人,其中专职治保干部273人,建立各类治安巡罗队407个,队员2359人。自破和协助破案184起,提供破案线索1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