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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打击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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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初至“文化大革命”前,全县开展过几次集中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刑事案件减少,社会秩序渐好。“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践踏,刑事案件上升。198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县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公安、检察、法院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运作,至1986年8月,在组织的10次集中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侦破各种刑事案件459起,破获各类犯罪团伙37个,搜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546人,收缴赃款和赃物折款39.5万元。1986年,政治案件发案率下降66.7%,刑事案件发案率下降98%,治安案件发案率下降34.4%。1987~1990年,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斗争,重点打击杀人、盗窃、抢劫、强奸、拐卖人口等刑事犯罪。侦破各种刑事案件614起,摧毁犯罪团伙99个,依法逮捕457人,劳动教养10人,其他处理484人,收缴赃款及赃物折款4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