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开始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义务兵超期服役的技术骨干,经本人申请,师以上机关批准,可以转为志愿兵,从批准转为志愿兵之日起,服役15~20年,年龄不超过40岁。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人大重新颁布了《兵役法》,规定义务兵从改为志愿兵之日起,服役8~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退伍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置工作。
自1978年以来,金乡县应征义务兵,多数自愿申请延长服役年限,每年都有一批转为志愿兵。
第六节 义务兵和志愿兵结合制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开始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义务兵超期服役的技术骨干,经本人申请,师以上机关批准,可以转为志愿兵,从批准转为志愿兵之日起,服役15~20年,年龄不超过40岁。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人大重新颁布了《兵役法》,规定义务兵从改为志愿兵之日起,服役8~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退伍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置工作。
自1978年以来,金乡县应征义务兵,多数自愿申请延长服役年限,每年都有一批转为志愿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