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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兵与募兵结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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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十一年(1895)始,清朝创陆军新制,实行义务兵与募兵结合制度,即由各乡、村地方官员把本地基本合格的乡民开列清单报给中央或督,抚派遣的招兵人员,供其挑选。军分三等:一是常备军,选“土著”有身家者充之,屯聚操练,发兵饷,三年出伍,退归原籍;二是续备军,以常备军出伍兵充之,分期调操,减成发饷,三年递退;三是后备军,以续备军递退兵充之,分期应操,再减成发饷,四年退为平民。此制度直至清灭亡,废止。
1938年底,国民党政府实行义务兵役制,在其占领省建立军管区司令部,省内划分若干师管区、团管区,负责征兵计划与实施。1946年济宁团管区成立,其中新兵三大队管辖金乡、鱼台等县的兵役事项。但其法规流于空文,抓壮丁是其主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