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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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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全县城乡实行契约制,由中人证明,立写契约。1950年9月始,施行合同契约制。1980年,推行合同制。嗣后,相继开展经济合同的鉴证、管理、监督及其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监督 1982~1984年,共鉴证经济合同279份,总值813万元。1985年5月,金乡县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成立。同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经济合同管理股。从此,合同管理工作走上正轨。1985~1988年,共鉴证经济合同6700份,为前4年的24倍,企业避免经济损失1620万元。
鉴证的同时,建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管”、企业主管部门“分管”、企业本身“自管”的三级监督管理网络。至1985年,11个企业主管部门、14个乡镇成立经济合同领导小组,80%以上的工商企业和村委会配备了经济合同专(兼)管员。1988年,26个企业被济宁市工商局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仲裁 1985年,金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当年,就受理合同案件62起,其中,制作调解书10起,争议金额225.8万元,裁决1起,争议金额5.9万元;口头调解26起;函转外地12起;协助外地处理无效经济合同1起;调解合同纠纷案件2起。1987年,在全省仲裁工作检查中,获二等奖。至1990年底,共处理合同纠纷案件510起,争议金额总数9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