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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计划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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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国营经济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及投资总额实行指令性计划;粮食、棉花、油脂、油料等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派,其余的实行间接计划;财政、物资和劳动工资计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
1955年3月,金乡县计划委员会成立。上级部门分配的木材、钢材、煤炭、水泥、化工产品和机电产品等物资,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即由计委编制计划,其指标交由物资部门组织供应。1960年始,实行物资分口管理。其中,工业生产、基本建设、农田水利所需的24种统配物资,由计委负责平衡,分口进行安排,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市场供应的煤油、煤炭、石膏、铁钉等统配物资,由商业局负责平衡,提出安排意见,报计委批准后执行。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农民有了按照县的计划要求因地制宜安排生产的自主权;企业内部实行经营责任制,有了经营管理的部分权力。1985年始,下放生产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物资分配计划、流通计划等方面的计划管理权限。农业方面,取消大部分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不再向农民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工业方面,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工业品由原来国家统一管理的126种减为40种,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由原来的256种减为26种。同时,经济管理由行政手段为主转为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