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制 清代,税收划分为正税与地方税,正税全部解交朝廷,地方税部分或全部留于地方使用。税收法令的制定、变更,由户部总管,省设道台专司钱粮,各县知县负责实施税收法令。
1912年11月,国民政府公布国家和地方税法草案,将国税划分为国家税(17种)和地方税(20种),开征的国家税种有印花税、登记税、继承税、营业税、所得税、出产税、纸币发行税;拟开征的地方税有房屋税、国家不课税之营业税、国家不课税之消费税、入市税、使用场税、使用人税和营业附加税、所得附加税。1919年,金乡县设立地方财政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税收征管事宜。1934年,金乡县委托县商会协助政府对坐商征收税款。
1940年3月,金乡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设工商管理局,具体负责税收征管工作。1942年始,由冀鲁豫行署直接领导。1949年,平原省成立,改由平原省领导。
建国后,各项税法统一由中央制定,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税率的增减和调整,由中央集中掌握,减、免权限基本上集中在中央。
1958年,省有权对某些单位和个人采取减、免税的措施,对某些利润较大的土、特产品可开征地区性的税收。
1977年10月始,省对县办“五小”企业和社队企业的减、免照顾可因地制宜作相应处理。
70年代,金乡县曾报批县化肥厂、糖厂、皮革厂、水泥厂给以减、免税照顾。其中,皮革厂的狗皮由15%的税率减按5%征收,其他免征工商税1年;兴隆工厂税款缓期75天缴纳。
1985年4月始,金乡县执行省税务局下达的《关于对产品税几种主要税种减、免管理权限的规定》。
稽征管理 清末,金乡县工商业落后,采取包商招标和定额上交办法。
国民党县政府直辖时期,沿用清制。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对出入境应税货物在沿边地带查运征收,对内地应税货物执行出厂查验、征收或起运征收的管理办法。
建国后,迅速建立健全会计、票照报解等制度,加强计划管理,统一税源调查统计表、税收计划表。1951年,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时,税务部门参与对私营工商户清理定案罚款补税工作,查实县大同烟厂等12家偷漏税户,补交税款60788元。
国家对手工业和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税务部门对接受改造的私营工商户,采取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1955年,私改工作告一段落后,又督促、帮助合作性质和经营、自营单位建帐、建票,掌握其资本额、经营额;开征所得税时,运用三额四率检查其进货价、毛利率、开支率和纯益率。“一五”(1953~1957)期间工商各税收入882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48%。
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社内工农业产品自用部分扩大,国家设在农村的商业、粮食、银行、税务等基层单位并入公社,工商税收减少;同时,相当数量的税务工作人员不能从事本职工作,致使征管松弛,税收漏、欠。1961年,相继恢复基层税务所,稽征管理走向正常。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城乡集市贸易日趋活跃。县税务部门严格执行开发自产自销证明和工商企业外销证明,打击投机倒把,保护正当贸易。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征收管理和税收法纪被搅乱,税务干部大批下放到农村劳动。1970年,县重建财税局,健全基层税务机构,税收工作出现新的转机。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调整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税负。1983年,县国营农机修造厂、变压器厂试行第一步利改税,由上交利润改征所得税,其生产的机器、机械及零部件试行增值税。1984年,执行第二步利改税,工商税按性质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至此,形成较合理的税制体系。
第三节 税收管理
管理体制 清代,税收划分为正税与地方税,正税全部解交朝廷,地方税部分或全部留于地方使用。税收法令的制定、变更,由户部总管,省设道台专司钱粮,各县知县负责实施税收法令。
1912年11月,国民政府公布国家和地方税法草案,将国税划分为国家税(17种)和地方税(20种),开征的国家税种有印花税、登记税、继承税、营业税、所得税、出产税、纸币发行税;拟开征的地方税有房屋税、国家不课税之营业税、国家不课税之消费税、入市税、使用场税、使用人税和营业附加税、所得附加税。1919年,金乡县设立地方财政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税收征管事宜。1934年,金乡县委托县商会协助政府对坐商征收税款。
1940年3月,金乡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设工商管理局,具体负责税收征管工作。1942年始,由冀鲁豫行署直接领导。1949年,平原省成立,改由平原省领导。
建国后,各项税法统一由中央制定,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税率的增减和调整,由中央集中掌握,减、免权限基本上集中在中央。
1958年,省有权对某些单位和个人采取减、免税的措施,对某些利润较大的土、特产品可开征地区性的税收。
1977年10月始,省对县办“五小”企业和社队企业的减、免照顾可因地制宜作相应处理。
70年代,金乡县曾报批县化肥厂、糖厂、皮革厂、水泥厂给以减、免税照顾。其中,皮革厂的狗皮由15%的税率减按5%征收,其他免征工商税1年;兴隆工厂税款缓期75天缴纳。
1985年4月始,金乡县执行省税务局下达的《关于对产品税几种主要税种减、免管理权限的规定》。
稽征管理 清末,金乡县工商业落后,采取包商招标和定额上交办法。
国民党县政府直辖时期,沿用清制。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对出入境应税货物在沿边地带查运征收,对内地应税货物执行出厂查验、征收或起运征收的管理办法。
建国后,迅速建立健全会计、票照报解等制度,加强计划管理,统一税源调查统计表、税收计划表。1951年,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时,税务部门参与对私营工商户清理定案罚款补税工作,查实县大同烟厂等12家偷漏税户,补交税款60788元。
国家对手工业和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税务部门对接受改造的私营工商户,采取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1955年,私改工作告一段落后,又督促、帮助合作性质和经营、自营单位建帐、建票,掌握其资本额、经营额;开征所得税时,运用三额四率检查其进货价、毛利率、开支率和纯益率。“一五”(1953~1957)期间工商各税收入882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48%。
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社内工农业产品自用部分扩大,国家设在农村的商业、粮食、银行、税务等基层单位并入公社,工商税收减少;同时,相当数量的税务工作人员不能从事本职工作,致使征管松弛,税收漏、欠。1961年,相继恢复基层税务所,稽征管理走向正常。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城乡集市贸易日趋活跃。县税务部门严格执行开发自产自销证明和工商企业外销证明,打击投机倒把,保护正当贸易。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征收管理和税收法纪被搅乱,税务干部大批下放到农村劳动。1970年,县重建财税局,健全基层税务机构,税收工作出现新的转机。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调整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税负。1983年,县国营农机修造厂、变压器厂试行第一步利改税,由上交利润改征所得税,其生产的机器、机械及零部件试行增值税。1984年,执行第二步利改税,工商税按性质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至此,形成较合理的税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