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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商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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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税 清光绪十八年(1893),金乡县设立土药厘金局,从量计征烟、酒税,烟每斤收制钱3文,酒每斤收制钱16文,是为开征货物税之始。光绪二十二年(1897)起,烟、酒厘金率加征2成;光绪二十六年加2成,光绪二十七年加3成,光绪三十四年加5成,均按原来厘金率累进递征。
民国初年,烟叶按产地核定完税价格征60%,烟丝40%,酒类100%,锡箔及其他迷信品60%。
1933年,执行国民政府制定的《统税条例》,纸烟从价征收80%,日用必需品依次递减,麦粉从价征收2.5%。
1943年,金乡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立工商管理局,设卡征税。1946年,报解出入境货物税1757472元,产酒税4537500元,卷烟税3081239元,土特产品税313110元。
1946年9月,国民党县政府重返金乡。1947年,征收烟、酒等货物税7371955元(法币)。
1949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公布货物税法,停征出入境税。
1950年,根据政务院颁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金乡开征烟、酒、饮食品、用品、建筑器材、图纸、迷信品、农副产品等品目的货物税。
1953年,将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内交纳,某些征收货物税的品目改征商品流通税,并实行一次课征。
1958年,商、货、营、印四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工商统一税又纳入工商税范畴。
1983年1月始,金乡县农机修造厂、变压器厂,在工业环节缴纳的工商税改征增值税。其税率是:机器、机械及零部件10%,农业机具及零部件6%。
1984年9月始,金乡县开征酒类、食品饮料、皮革皮毛、服装、鞋、纸、文化用品、陶瓷、建材、化工和农、林、牧、水产品等税目的产品税。
1986年2月,开征纺织产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等32个税目的增值税。其税率最高43%,最低14%。至1990年,金乡县共征收4647603元。
工商业营业税 清末,实行包税摊派。光绪三十年(1905),济义当铺一次摊派纹银350两。
民国初期,沿用清包税摊派法。1929年裁厘,山东省政府拟定《工商业税登记办法大纲》。1932年,县内工商业户正式注册登记交款办帖(营业执照),每年两次课征税款。是年,纳税业户69家,征税702元(银币)。1936年,征收普通营业税1552元,牙行营业税3992元,牲畜营业税1566元,烟酒牌照营业税996元,屠宰营业税1104元。
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对根据地工商户按资本额满500元为一个负担亩征税,不足500元者免税,如有土地或其他债权收益者则连同500元以下资本计算负担。
1946年,国民党县政府重返金乡,实行摊派税款。1946年10月至1947年10月,征收工商业营业税款14743910元(法币),新开征牌照营业税2215000元,补征1946年上半年和1947年下半年税款129462元。
建国后,对从事工业生产、商品销售、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营业税。固定工商业户按营业额计征,税率分业计算;摊贩业每月营业额不满90元者免征;临商税起点为10元(整批货物分次出售合并计算)。
1953年1月始,工商业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合并征收。
1958年始,工商业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1973年始,试行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
1984年9月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新条例》,按照商品零售、商品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业、服务业10个税目、税率征收。
1990年,全县营业税收入8794990元。
印花税 1918年,金乡县始行派销印花,因立制未臻完善,无人购用,只得用地方公款,按照上级购派到县数目,依限报解。1934年,国民党政府统一印花税、委托邮局代销税票,县提拨30%。其范围包括发货票、银钱货物收据、财单、支取或汇兑银钱之单据、支取货物之单据、预定买卖货物之单据合同、经理买卖有价证券之单据、寄存单据、储蓄单据、租赁单据契约、营业用之簿册、轮船提单、转运公司或行栈所发生之提单、保险单、承包单据、承领单据、股票、合资经营之单据、借贷或抵押单据、债券、接受遗产或折产单据、比赛票、娱乐票、婚姻证书、延聘契约、委托书据、保单、证明身份或资格之证明、毕业证书、旅行护照、运输护照、各项营业许可征、枪支执照、承领或承租官产执照、船舶主要证书等35目。
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本国境内之商事、产权等行为、凡书立或使用之凭证,均需交纳印花税。共25目。其税率是:金额比例贴花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和千分之三;按件定额贴花为1万元、5000元、2000元、500元、200元(旧人民币)。
1953年始,有关商、货税品目之产制商应纳的印花税,并入商、货税内征收。
1958年始,工商企业中未合并之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1989年,恢复印花税,统一贴花,单独报解。
所得税 1936年始征。国民党政府发布的《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所得税包括私人公司、商号、行栈3项。工厂营利所得按其资本额与所得纯益比例大小确定税率,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共分5级),最低一级所得合资本实额5%,最高一级所得合资本实额25%。
1950年始,执行政务院公布的有关所得税之规定。国营企业所得额部分提取利润,不纳所得税,供销合作社企业减免优待;贪苦艺匠不征;私营工商业不分行业,一律执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万元以下)(旧币)税率5%,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亿元以上)税率30%。
1957年1月始,各级供销社按综合计算率按季度征收所得税;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进办法计征,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2万元)税率60%;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办法计征,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8万元)税率55%。
1962年,供销社不分利润多少,一律按39%税率计征。
1964年,个体经济实行14级全额累进办法计征,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20元以下)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320元以上)税率62%。
1980年9月,始征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800元后,就超过部分纳税;劳务报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所得、或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再减除20%费用,就其余额纳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每次收入额纳税。
1983年6月,全国推行第一步利改税,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始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4月,国营企业试行第二步利改税,县内在县农机修造厂、变压器厂试行。
1986年,城乡个体工商户实行10级超额累进所得税办法计征,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不超过1000元)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60%。
盐税 清光绪三年(1878),盐庄改称商行,额定销售3935道,年征纹银964.39两。
民国初年,县城东门里设盐店,试行官、商股份,在产地起运时交税,销地另交营业税。1913年,每斤盐课税2.5元,直至1937年。
1951年,县设国营盐业公司。1952年,其业务移交县供销社盐业经理部,采取海滩报运,起运时报缴税款的办法。工、农、牧、渔业用盐减征,如改变用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税务机关申报,补交税款,一年一清,至1990年未变。
屠宰税 1915年,金乡县开征屠宰税,采取包商包税制。1934年,宰猪1头,征税0.3元;宰菜牛1头,征税1元;宰羊1只,征税0.2元。是年课征屠宰税1100元。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管理部门对经营屠宰猪、羊的场商按头征收税款。
1947年,国民党政府公布《屠宰税法》,规定自食或出售均征屠宰税,从价计征税率10%。
1951年,废除额定包税旧制,对屠宰户和自养宰杀出售者一律按屠宰后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10%。1957年始,税率降为8%。
1965年10月始,国营商业和基层供销社经营生猪按实际重量减半征收屠宰税;私营屠宰户税率不变,仍为8%。
1973年税制改革后,国营食品公司原纳之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
1985年8月始,凡经营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产品税,税率3%,不再征收屠宰税;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猪、羊时,按头征收定额屠宰税。
车船牌照税 清末民初,称车捐,对象主要是车船主。其税则有计套、计量、载人等,分套计征,三套以下2元,以上4元,载人轿车每辆2元。1936年,全县征收2215元。
1952年,县内开征车船牌照税,课征对象为自行车、人力车、马车、汽车。1966年停征;1969年恢复。1979年税制改革,凡属缴纳工商税单位的公有车、船,一律并入工商税内征收。
特种消费行为税(文化娱乐税) 民国时期开征,时称宴席捐、戏剧捐。宴席每桌超过大洋2元,向顾客征收5%税款;电影、戏剧等娱乐场所娱乐税,由县政府划分等级进行征收。1946年,国民党县政府重返金乡,当年收宴席、娱乐税183330元(法币)。
1956年,金乡县开征文化娱乐税。品目有戏剧、电影,执行戊级税率,即戏剧2%,电影5%。1966年10月停征。
牲畜交易税 光绪三十四年(1908),开征牛、马、驴、骡、骆驼交易税。
民国初年,金乡县实行包税制,额定包商1名。1934年,征收牲畜交易税大洋1300元。
建国后,征收牛、马、驴、骡交易税,起征点为1头,税率5%,由买方交纳。
1959年停征。
1962年恢复。
历年工商税收分税总收入统计表
(1950~1990)
表 10-4-5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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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 ┃ ┃ ┃
┃ 金额 ┃ 合 计 ┃ 工商税 ┃ 所得税 ┃ 地方各税 ┃
┃ 年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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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 ┃ 293404 ┃ 174375 ┃ 81 ┃ 118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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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 ┃ 722848 ┃ 458066 ┃ 4375 ┃ 26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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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 ┃ 1066373 ┃ 727670 ┃ 71427 ┃ 267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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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 ┃ 1455191 ┃ 993027 ┃ 212627 ┃ 249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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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 ┃ 1417692 ┃ 868999 ┃ 353371 ┃ 195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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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 ┃ 1625535 ┃ 971310 ┃ 442621 ┃ 211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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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 ┃ 1804757 ┃ 1210635 ┃ 448757 ┃ 145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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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 2253594 ┃ 1240403 ┃ 821636 ┃ 191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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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 2957476 ┃ 2065029 ┃ 224729 ┃ 667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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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9 ┃ 2509485 ┃ 2374164 ┃ 40635 ┃ 94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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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 ┃ 2856255 ┃ 2727124 ┃ 117829 ┃ 1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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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 ┃ 4119475 ┃ 4008952 ┃ 68824 ┃ 41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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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 ┃ 4648880 ┃ 3787859 ┃ 538589 ┃ 322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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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2053184 ┃ 1346737 ┃ 416816 ┃ 289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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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 1178106 ┃ 861406 ┃ 159600 ┃ 15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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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951151 ┃ 700808 ┃ 161842 ┃ 88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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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 ┃ 1371510 ┃ 1216301 ┃ 131709 ┃ 2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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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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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 ┃ ┃ ┃
┃ 金额 ┃ ┃ ┃ ┃ ┃
┃ 年度 ┃ 合计 ┃ 工商税 ┃ 所得税 ┃ 地方各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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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 ┃ 1849940 ┃ 855323 ┃ 885323 ┃ 109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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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 ┃ 1702132 ┃ 801079 ┃ 801079 ┃ 99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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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9 ┃ 1452348 ┃ 1123851 ┃ 264568 ┃ 63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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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 ┃ 1342649 ┃ 1044617 ┃ 183819 ┃ 114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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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1 ┃ 1392521 ┃ 1096965 ┃ 166937 ┃ 128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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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2 ┃ 2517089 ┃ 1768576 ┃ 578923 ┃ 169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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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 ┃ 2985355 ┃ 2395508 ┃ 578923 ┃ 1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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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4 ┃ 2765043 ┃ 2097680 ┃ 657920 ┃ 9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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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5 ┃ 3635129 ┃ 2672102 ┃ 957200 ┃ 5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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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6 ┃ 3942307 ┃ 2947159 ┃ 986707 ┃ 8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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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7 ┃ 4451567 ┃ 3409187 ┃ 1039701 ┃ 2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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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 ┃ 4130481 ┃ 3174145 ┃ 953756 ┃ 2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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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 ┃ 3468299 ┃ 2782485 ┃ 667838 ┃ 17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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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3363558 ┃ 2650756 ┃ 686751 ┃ 26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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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3803832 ┃ 3010284 ┃ 768428 ┃ 25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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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4966155 ┃ 4197332 ┃ 730684 ┃ 38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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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8072852 ┃ 4329076 ┃ 951035 ┃ 2792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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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6307409 ┃ 5287487 ┃ 977273 ┃ 42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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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8672086 ┃ 7050162 ┃ 1592884 ┃ 29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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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 11796810 ┃ 10422416 ┃ 1352076 ┃ 2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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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11880000 ┃ 11269000 ┃ 590000 ┃ 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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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13030320 ┃ 12159800 ┃ 849000 ┃ 2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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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16001319 ┃ 15059000 ┃ 922000 ┃ 2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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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17050003 ┃ 15675000 ┃ 1346585 ┃ 28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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