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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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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沿明制,课税权属中央,县代为国家收税赋。其征收、上解、坐支、留用数额均按中央规定办理。财政收入采用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清册,呈报中央核准;支出亦凭四柱清册核销。宣统元年(1909)清政府颁布《府州县地方自治章程》,试办地方财政预算,县未行。
1912年,国民政府颁布行政法令,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收支范围,县、省之间的范围无具体规定。1928年,全国第一次财政会议通过《划分国家收入与地方收入标准案》,规定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及各项杂税划归地方收入;原属国家负担的内务费、教育费、实业费等项,划归地方负担。1935年7月,国民党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明确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县级财政始在法律上予以确认。
1940年3月,金乡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实行自筹自给、分散管理的财政体制。1943年始,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县级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按标准据实核销。其收支均以实物为主,货币为辅,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
1950年3月,县实行统收统支办法,一切财政集中于中央,收入全部上交,支出另外核实。
1951年3月始,实行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预算管理,县作为单位纳入省预算内。
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属于县级预算收入的有屠宰税、交易税、城市房产税、契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牌照税和国营企业利润及折旧等,支出的有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经费、社会抚恤救济费、党派团体补助费、农田水利事业费及其他费用。
1954年始,执行分类分成办法,其比例一年一定。县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所属企业、地方各税和其他固定收入,农业税、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调剂分成收入3种;平衡预算支出时,首先以地方固定收入与正常支出相抵,不足时,划给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再不足划给调剂分成收入,如仍不足,则由上级给予拨款补助。
1958年,实行省划给一定项目的收入,收大于支比例上交,支大于收定额补助的包干办法。
1959年始,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预算管理体制。县对公社财政实行收入分项计划、分别上交,支出下拨包干,结余归社的办法,致使国家财政与公社财政混为一体,出现“一平二调”、吃大锅饭的“共产风”,造成财务管理混乱。次年始,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恢复集中型财政。
1971年始,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定一年的预算管理体制。但时值“文化大革命”,对国民经济造成破坏,财政收入在此后连年未完成任务。
1978年,试行收支挂勾、增收分成的办法。地方机动财力的提取,按当年实际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和确定的增收分成比例进行分成。次年,增收分成改按总额分成。
1980年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属于县级固定收入的所属企业收入,工商所得税、滞纳金、补税罚款、盐税、农业税及上划中央企业地方留成20%部分和其他收入,全部留给地方,金乡仍收不抵支。
1982年,实行总额分成的办法,金乡分成比例为50%。是年,县财政收入完成663万元,分成398万元,地区定额补助609万元。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体制。济宁市财政局核定金乡县财政收入基数937.9万元,支出基数1054.3万元,留成比例60%,定额补助491.6万元。
1987年,因县收不抵支,改行收入全留、不足部分定额补助、一定三年不变的办法。
附:金乡县有关年度各项分成比例
1954年:农业税20%、工商营业税40%、其他收入100%。
1957年:农业税50%、工商营业税31%、公债25%。
1958年:农业税15%、工商统一税41%、公债15%、商业服务收入100%、工商所得税20%。
1960年:总额分成52%。
1961年:总额分成30%。
1963年:总额分成73.29%。
1971年:超收分成70%、定额补助。
1972年:超收分成60%、定额补助。
1978年:超收分成38%、定额补助。
1979年:超收分成40%、定额补助。
1980年:收入全留、定额补助。
1981年:总额分成40%、定额补助。
1983年:总额分成50%、定额补助。
1985年:总额分成60%、定额补助。
1988年:收入全留、定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