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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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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建筑工程公司实行经理任期目标制,企业内部对各施工队实行单位工程全额承包的办法,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促进改革和生产的发展。
各乡镇集体建筑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按照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生产能力和职工的福利事业。工人实行合同制。乡镇政府根据各自的施工能力和经济收入,合理提留。经营采取承包合同制,按期完成任务,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施工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工程给予工人工资的15%的奖励,否则,给予相应的处罚。
1985年底,金乡县建筑工程监督站成立,制订《金乡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县和乡镇各建筑工程公司分别建立质量安全科或小组,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开工前,审核承建单位资质;施工中,对工程进行抽检;竣工后,对整个工程进行审核验收。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质量低劣的工程,责成施工单位返工或加固修补。施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报请主管部门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