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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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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县政府制订《关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并由县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执行。其管理措施主要是:
规划管理
1、所有村庄均需编制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科学布局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建设。
2、村庄规划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合理安排居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生产设施等各项建设,绘制村庄现状图、建设规划图、编制规划说明书。
3、村庄建设规划制订后,须经村民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未经批准的村庄,不得进行建设。
4、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由行政村统一制订,要取消宅田合一,凡村规划区内的土地,要打破村民小组所有的界限,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规划和安排使用。
建设管理
1、村庄居民住宅建设、公共和公益设施建设,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配套建设。
2、村民和单位在规划区内扩建、改建、新建住房,在办理宅基证、准建证后,按照批准的限期、位置和标准,经乡镇土地农房管理人员现场测量后,方可施工。建房用地批准后一年内不建房者,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另行安排。
3、在村庄规划区内的街道两侧、住宅院内和公共建设地段上,要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
4、村民因买卖房屋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向村民委员会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宅基地不能作为提高房价的条件。
5、村庄建设要坚持走旧村改造的道路,坚持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执行规划,不搞一刀切。今后,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需要拆迁房屋时,必须做好拆迁户的思想工作,并给予妥善安置。
用地管理
1、农村和城镇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和口粮田、承包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买卖、出租,不准把口粮田、承包田非法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
2、村庄规划批准后,其规划区内的土地,均为村庄建设用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和村庄规划进行管理和使用。
3、严格掌握规划用地标准,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尽量节约土地。村庄主要街道规划宽度一般在10~15米,其他街道宽5~7米,县城郊区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0.2~0.25亩,其他村庄0.2~0.3亩,不得突破。
4、村民建设住宅、拆建房屋,原宅基地符合规划者,可就地翻建,不另作安排;不符合规划者,可按规定另安排宅基地,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