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统治阶级政权向人民征收赋税,有时征银,有时征粮,有时银粮兼收。1925年,县除大粮地银米兼收外,卫粮地、马场地、学田地只征银不收粮。1932年,金乡县除征银外,大粮地共征米3188石。
1938年,金乡县城沦陷,日伪政权组织汉奸武装,残酷掠夺占领区人民的粮食。1941年,限期强征三年的田赋,每年每亩小麦4公斤。对根据地的粮食,侵华日军和汉奸武装组成“讨伐队”进行抢劫。
1940年,金乡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对根据地人民征收“抗日救国公粮”,并领导人民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护粮斗争。民主政府按实有耕地分麦秋两季征收公粮,每年每亩征收6.5公斤。1943年,金乡县遭受灾荒,减收公粮30%。1944年,实行每口人免除一亩耕地的负担,剩余为负担亩的征收办法。同时规定:烈士本人免负担3亩,抗日军人每人免2亩,抗日干部每人免1.5亩。1945年,实行合理负担的政策,即每人扣除一亩免征点,免征点以下者不负担,免征点以上者按累进计算负担。其负担为麦季每亩小麦5公斤,秋季每亩小米7公斤。1948年,对1945年合理负担政策又作了修正,其每户的负担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除免征点后的标准地基数+(每人平均亩数一平均亩正数)×累进率=每人应负担地数。
每人应负担地数×全家人口×每亩税率=全户应负担之公粮数。
金乡县每年每个标准亩负担公粮小米8.25公斤,其中夏季3.25公斤,秋季5公斤。
是年麦征时,国民党残余势力盘踞县城和个别区乡,县民主政府只能征收周楼区(今兴隆乡一带)、郑楼区(今鸡黍镇一带)、鲍楼区(今霄云镇一带)、羊山区(今羊山镇一带)、马庙区(今马庙乡一带)、寻楼区(今化雨乡一带)的公粮。秋征时,金乡县全部解放,才正式实行全年统算累进计征的办法。
1950年,非农业人员剧增,部队扩大,粮食问题急待筹措。金乡县按地质和种植情况,组织评产,特产麦区平均亩产30~35公斤,每亩征收小麦5公斤,每增产5公斤,征收1.25公斤,减产5公斤,减征1公斤;一般产麦区平均亩产25~30公斤,每亩征收小麦4公斤,每增产5公斤,增收0.5公斤,减产5公斤,减征1公斤。1952年,金乡县在普查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土地分为五个等级,以亩产67.5公斤谷为标准亩,每个标准亩全年征收农业税小米10公斤,每人扣除一个标准亩不负担,仍采取麦季预征,全年统算的办法。
1953年11月,全国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政策。金乡县委统一下达统购指标,发动群众自报公议,由有关部门平衡后确定交售量。是年,全县统购任务指标1465万公斤,实际完成1602万公斤,超任务137万公斤。统购工作伊始,区乡干部缺少经验,产生任务观点和急躁情绪,余缺界限划分不准,致使出现该购的没购,不该购的购了过头粮的现象。1954年,金乡县根据省人民政府和济宁专署对粮食统购工作的指示,确定了起购点、统购率、免购额,实行按产量计算统购的办法。各乡政府组成产量评委会,对作物逐块进行估产,在此基础上,区政府依照县定的原则审查批准,然后按产量依率计征,实际完成2524.5万公斤,为原定统购任务1465万公斤的172%。1955年12月,金乡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的命令》,结合金乡实际情况,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广大农民留足种子和饲料、口粮,积极完成征购任务。1956年,交售5395.5万公斤,为征购任务1700万公斤的3.17倍。1965年始,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包购政策。1971年,实行粮食包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根据当年生产、丰歉情况,超产超购、减产减购、超包购任务部分加价30%。同时规定,生产队向国家交售粮食,以定购任务为基数,每超购粮食价值100元奖售化肥40公斤,超购油料部分加价20%。
1958年始,受“浮夸风”、“高指标”影响,使其后许多年份的征购统购基数定得过高,再加上人民公社生产分配体制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尽管1964年对征购统购基数作了大幅度调整,但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很少年份完成任务。
粮食征购情况
(1958~1977)
表 07-5-1 单位:万公斤
┏━━━━━┳━━━━━━━━┳━━━━━━━┳━━━━━┳━━━━━━━━┳━━━━━━━┓
┃年度 ┃ 征购统购任务 ┃ 实际完成 ┃年度 ┃ 征购统购任务 ┃ 实际完成 ┃
┣━━━━━╋━━━━━━━━╋━━━━━━━╋━━━━━╋━━━━━━━━╋━━━━━━━┫
┃ 1958 ┃ 7850 ┃ 4479.5 ┃ 1968 ┃ 1800 ┃ 1126.5 ┃
┣━━━━━╋━━━━━━━━╋━━━━━━━╋━━━━━╋━━━━━━━━╋━━━━━━━┫
┃ 1959 ┃ 7850 ┃ 4589.5 ┃ 1969 ┃ 1800 ┃ 932 ┃
┣━━━━━╋━━━━━━━━╋━━━━━━━╋━━━━━╋━━━━━━━━╋━━━━━━━┫
┃ 1960 ┃ 7850 ┃ 3674.5 ┃ 1970 ┃ 1800 ┃ 1351.5 ┃
┣━━━━━╋━━━━━━━━╋━━━━━━━╋━━━━━╋━━━━━━━━╋━━━━━━━┫
┃ 1961 ┃ 7850 ┃ 1272 ┃ 1971 ┃ 1785 ┃ 1470 ┃
┣━━━━━╋━━━━━━━━╋━━━━━━━╋━━━━━╋━━━━━━━━╋━━━━━━━┫
┃ 1962 ┃ 7850 ┃ 1819 ┃ 1972 ┃ 1785 ┃ 1906 ┃
┣━━━━━╋━━━━━━━━╋━━━━━━━╋━━━━━╋━━━━━━━━╋━━━━━━━┫
┃ 1963 ┃ 7850 ┃ 816 ┃ 1973 ┃ 1785 ┃ 1577.5 ┃
┣━━━━━╋━━━━━━━━╋━━━━━━━╋━━━━━╋━━━━━━━━╋━━━━━━━┫
┃ 1964 ┃ 1800 ┃ 1441 ┃ 1974 ┃ 1785 ┃ 695 ┃
┣━━━━━╋━━━━━━━━╋━━━━━━━╋━━━━━╋━━━━━━━━╋━━━━━━━┫
┃ 1965 ┃ 1800 ┃ 478.5 ┃ 1975 ┃ 1785 ┃ 1202 ┃
┣━━━━━╋━━━━━━━━╋━━━━━━━╋━━━━━╋━━━━━━━━╋━━━━━━━┫
┃ 1966 ┃ 1800 ┃ 1700 ┃ 1976 ┃ 1785 ┃ 2287 ┃
┣━━━━━╋━━━━━━━━╋━━━━━━━╋━━━━━╋━━━━━━━━╋━━━━━━━┫
┃ 1967 ┃ 1800 ┃ 732 ┃ 1977 ┃ 1785 ┃ 1736 ┃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打破集体经济中的“大锅饭”,生产力得到解放,农业生产逐年稳步上升,征购任务顺利完成。1984年,实际征购10230万公斤,为当年征购统购任务1750万公斤的5.85倍,相当于1966~1975年10年征购总数的84%。
1985年粮油实行合同定购政策,按“倒三七”比例议价,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花生按“倒四六”比例议价,棉籽按“顺四六”比例计价。并规定,交售粮食按比例收购价计算,价值100元奖售平价化肥40公斤,柴油3公斤;大花生仁每50公斤奖售平价优质化肥27.5公斤,小花生仁奖售25.5公斤,花生油按出油率38%折小花生仁奖售。是年,粮食部门在全县签订定购合同107365份,定购粮食8368万公斤,实际完成6074万公斤,占合同定购数的73%。1986年,金乡县在合同定购的总任务中,定购大豆90万公斤。1987年始,采取合同签订后先预奖50%,其余在收购结算后再行奖售的办法。
第二节 征购
清末民初,统治阶级政权向人民征收赋税,有时征银,有时征粮,有时银粮兼收。1925年,县除大粮地银米兼收外,卫粮地、马场地、学田地只征银不收粮。1932年,金乡县除征银外,大粮地共征米3188石。
1938年,金乡县城沦陷,日伪政权组织汉奸武装,残酷掠夺占领区人民的粮食。1941年,限期强征三年的田赋,每年每亩小麦4公斤。对根据地的粮食,侵华日军和汉奸武装组成“讨伐队”进行抢劫。
1940年,金乡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对根据地人民征收“抗日救国公粮”,并领导人民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护粮斗争。民主政府按实有耕地分麦秋两季征收公粮,每年每亩征收6.5公斤。1943年,金乡县遭受灾荒,减收公粮30%。1944年,实行每口人免除一亩耕地的负担,剩余为负担亩的征收办法。同时规定:烈士本人免负担3亩,抗日军人每人免2亩,抗日干部每人免1.5亩。1945年,实行合理负担的政策,即每人扣除一亩免征点,免征点以下者不负担,免征点以上者按累进计算负担。其负担为麦季每亩小麦5公斤,秋季每亩小米7公斤。1948年,对1945年合理负担政策又作了修正,其每户的负担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除免征点后的标准地基数+(每人平均亩数一平均亩正数)×累进率=每人应负担地数。
每人应负担地数×全家人口×每亩税率=全户应负担之公粮数。
金乡县每年每个标准亩负担公粮小米8.25公斤,其中夏季3.25公斤,秋季5公斤。
是年麦征时,国民党残余势力盘踞县城和个别区乡,县民主政府只能征收周楼区(今兴隆乡一带)、郑楼区(今鸡黍镇一带)、鲍楼区(今霄云镇一带)、羊山区(今羊山镇一带)、马庙区(今马庙乡一带)、寻楼区(今化雨乡一带)的公粮。秋征时,金乡县全部解放,才正式实行全年统算累进计征的办法。
1950年,非农业人员剧增,部队扩大,粮食问题急待筹措。金乡县按地质和种植情况,组织评产,特产麦区平均亩产30~35公斤,每亩征收小麦5公斤,每增产5公斤,征收1.25公斤,减产5公斤,减征1公斤;一般产麦区平均亩产25~30公斤,每亩征收小麦4公斤,每增产5公斤,增收0.5公斤,减产5公斤,减征1公斤。1952年,金乡县在普查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土地分为五个等级,以亩产67.5公斤谷为标准亩,每个标准亩全年征收农业税小米10公斤,每人扣除一个标准亩不负担,仍采取麦季预征,全年统算的办法。
1953年11月,全国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政策。金乡县委统一下达统购指标,发动群众自报公议,由有关部门平衡后确定交售量。是年,全县统购任务指标1465万公斤,实际完成1602万公斤,超任务137万公斤。统购工作伊始,区乡干部缺少经验,产生任务观点和急躁情绪,余缺界限划分不准,致使出现该购的没购,不该购的购了过头粮的现象。1954年,金乡县根据省人民政府和济宁专署对粮食统购工作的指示,确定了起购点、统购率、免购额,实行按产量计算统购的办法。各乡政府组成产量评委会,对作物逐块进行估产,在此基础上,区政府依照县定的原则审查批准,然后按产量依率计征,实际完成2524.5万公斤,为原定统购任务1465万公斤的172%。1955年12月,金乡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的命令》,结合金乡实际情况,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广大农民留足种子和饲料、口粮,积极完成征购任务。1956年,交售5395.5万公斤,为征购任务1700万公斤的3.17倍。1965年始,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包购政策。1971年,实行粮食包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根据当年生产、丰歉情况,超产超购、减产减购、超包购任务部分加价30%。同时规定,生产队向国家交售粮食,以定购任务为基数,每超购粮食价值100元奖售化肥40公斤,超购油料部分加价20%。
1958年始,受“浮夸风”、“高指标”影响,使其后许多年份的征购统购基数定得过高,再加上人民公社生产分配体制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尽管1964年对征购统购基数作了大幅度调整,但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很少年份完成任务。
粮食征购情况
(1958~1977)
表 07-5-1 单位:万公斤
┏━━━━━┳━━━━━━━━┳━━━━━━━┳━━━━━┳━━━━━━━━┳━━━━━━━┓
┃年度 ┃ 征购统购任务 ┃ 实际完成 ┃年度 ┃ 征购统购任务 ┃ 实际完成 ┃
┣━━━━━╋━━━━━━━━╋━━━━━━━╋━━━━━╋━━━━━━━━╋━━━━━━━┫
┃ 1958 ┃ 7850 ┃ 4479.5 ┃ 1968 ┃ 1800 ┃ 1126.5 ┃
┣━━━━━╋━━━━━━━━╋━━━━━━━╋━━━━━╋━━━━━━━━╋━━━━━━━┫
┃ 1959 ┃ 7850 ┃ 4589.5 ┃ 1969 ┃ 1800 ┃ 932 ┃
┣━━━━━╋━━━━━━━━╋━━━━━━━╋━━━━━╋━━━━━━━━╋━━━━━━━┫
┃ 1960 ┃ 7850 ┃ 3674.5 ┃ 1970 ┃ 1800 ┃ 1351.5 ┃
┣━━━━━╋━━━━━━━━╋━━━━━━━╋━━━━━╋━━━━━━━━╋━━━━━━━┫
┃ 1961 ┃ 7850 ┃ 1272 ┃ 1971 ┃ 1785 ┃ 1470 ┃
┣━━━━━╋━━━━━━━━╋━━━━━━━╋━━━━━╋━━━━━━━━╋━━━━━━━┫
┃ 1962 ┃ 7850 ┃ 1819 ┃ 1972 ┃ 1785 ┃ 1906 ┃
┣━━━━━╋━━━━━━━━╋━━━━━━━╋━━━━━╋━━━━━━━━╋━━━━━━━┫
┃ 1963 ┃ 7850 ┃ 816 ┃ 1973 ┃ 1785 ┃ 1577.5 ┃
┣━━━━━╋━━━━━━━━╋━━━━━━━╋━━━━━╋━━━━━━━━╋━━━━━━━┫
┃ 1964 ┃ 1800 ┃ 1441 ┃ 1974 ┃ 1785 ┃ 695 ┃
┣━━━━━╋━━━━━━━━╋━━━━━━━╋━━━━━╋━━━━━━━━╋━━━━━━━┫
┃ 1965 ┃ 1800 ┃ 478.5 ┃ 1975 ┃ 1785 ┃ 1202 ┃
┣━━━━━╋━━━━━━━━╋━━━━━━━╋━━━━━╋━━━━━━━━╋━━━━━━━┫
┃ 1966 ┃ 1800 ┃ 1700 ┃ 1976 ┃ 1785 ┃ 2287 ┃
┣━━━━━╋━━━━━━━━╋━━━━━━━╋━━━━━╋━━━━━━━━╋━━━━━━━┫
┃ 1967 ┃ 1800 ┃ 732 ┃ 1977 ┃ 1785 ┃ 1736 ┃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打破集体经济中的“大锅饭”,生产力得到解放,农业生产逐年稳步上升,征购任务顺利完成。1984年,实际征购10230万公斤,为当年征购统购任务1750万公斤的5.85倍,相当于1966~1975年10年征购总数的84%。
1985年粮油实行合同定购政策,按“倒三七”比例议价,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花生按“倒四六”比例议价,棉籽按“顺四六”比例计价。并规定,交售粮食按比例收购价计算,价值100元奖售平价化肥40公斤,柴油3公斤;大花生仁每50公斤奖售平价优质化肥27.5公斤,小花生仁奖售25.5公斤,花生油按出油率38%折小花生仁奖售。是年,粮食部门在全县签订定购合同107365份,定购粮食8368万公斤,实际完成6074万公斤,占合同定购数的73%。1986年,金乡县在合同定购的总任务中,定购大豆90万公斤。1987年始,采取合同签订后先预奖50%,其余在收购结算后再行奖售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