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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集体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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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1月25日,中共鱼台县委发布了《鱼台县农业合作七年(1956~1962年)规划(草案)》,《规划》要求1956年春耕前建成100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至8月,全县高级社发展到114处,入社农户33365户,占全县总农户的67.8%,年底,全县发展到227处,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6%。土地、农具、牲畜归集体所有,由社统一经营和使用。产品分配,取消土地报酬,实行劳动定额,按劳分配,其中粮食按“人六劳四”或“人七劳三”的办法分配。
人民公社 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至9月中旬,境内成立了相里、鱼城、谷亭、老砦4处人民公社,入社农户占全县总农户的99.3%。
公社建立初期,以“一大二公”为特征,土地财产归公,公社统一核算。劳动实行军事化,“大兵团作战”,根据性别年龄组织“黄忠”队、“花木兰”队、“穆桂英”队开展劳动竞赛。干活不记工,用“插红旗”、“拔白旗”的办法督促生产。吃饭食堂化,吃住在田间。大刮共产风、一平二调风、虚报浮夸风、强迫命令风、瞎胡指挥风。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整顿人民公社。县内公社由4处分为8处,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社员劳动评工记分,按劳付酬,基本口粮按人头和工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配。1966年又将8处人民公社分为14处。“文化大革命”期间,曾一度推行山西省昔阳县大寨大队的记工方法,自报公议,评“政治分”,其结果是,“出工一窝蜂,干活磨洋工,出工不出力,出力不兑现”。1984年,全县恢复乡、村建制,取消人民公社。
农业生产责任制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先后推行“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统一经营,联产到劳”、“统一管理,包产到户”四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1981年,部分生产队开始试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1982年,根据中发(198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年底,全县有86%的生产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1985年,全县全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纠正了长期吃“大锅饭”的弊病,弥补了管理上过于集中,经营上过于单一的缺陷,调整了生产关系,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