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占有 土地改革前,全县有农业人口190571人,耕地53838.5公顷。占总人口7.8%的地主阶级却占有总耕地的36%,人均达1.3公顷;而占人口63%的贫雇农阶层,却仅占总耕地的26.8%,人均0.12公顷,其中还有1万多无地农民。
地主、富农占有大量土地,却不劳动或很少参加劳动,主要依靠出租土地、雇工和放债来剥削贫苦农民的劳动成果。广大农民为了生存,不得不向地主租赁土地或当长工、打短工,忍受着高额地租和高利贷的盘剥。
鱼台县土地改革前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表
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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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户数 │人口 │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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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份│(户) │人口数│占总人│占有面积│占总耕地│人均占地面积│
│ │ │(人) │口的% │(公顷) │面积的%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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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2113 │14864 │7.8 │19382.5 │36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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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农│878 │6066 │3.18 │3984.2 │7.4 │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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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9175 │49547 │26 │16044.5 │29.8 │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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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农│24987 │120094│63.02 │14427.3 │26.8 │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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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买卖 建国前,县内买卖土地的现象相当普遍。卖地者主要是少地农民,或因天灾人祸,或因偿还债务,不得已将土地卖掉;其次是破落户,县内地主、富农一般为富不长,即所谓“爹治产业儿享福,到了孙子摆大铺”。有些地主、富农到不了孙子辈便因骄奢致祸而破产,其土地被“新发户”买去。土地买卖的反复演变,使少数人成为富豪而多数人沦为贫农、雇农。1933年,全县共有农户34185户,其中半自耕农5160户,占总户数的15.1%;自耕农22445户,占65.6%;佃户4128户,占12.1%;雇农2452户,占7.2%。
土地价格,因县境临湖,水、旱、虫灾较多,产量低而不稳,地价较贱,具体地块则又根据土质、座落、年景而定。民国时期每公顷60~120元(银币),折小麦1500~3000公斤。买卖手续,由卖主出具契约,注明买卖双方户主姓名、土地面积、座落(四至)、卖价,并经立卖约人、中人、知见人、执笔人签名画押,交付买主,作为依据。
土地典当 县内叫“云地”、“活地”,是一种用土地作抵押的借贷方式。由出当人出具当契,随附卖契,注明典押期限、本息数额(以当资作贷款)、土地面积、座落(四至)。到期交还本息,赎回土地,契约作废。如逾期无力赎回,则裁去当契,转为卖契,土地所有权即归承当人。
租佃与雇工 民国初年,全县有半自耕农5000余户,其中占地33~66公顷的大地主11户,其余为中小地主和富农。大地主将全部土地出租;中等地主部分出租,部分雇工耕种;小地主及富农主要靠雇工耕种。佃户、雇农被束缚在地主、富农的土地上,生活极苦,遇荒年多有卖儿卖女者。清代曾有记述:“贫人方寄食于富人之田,值丰岁规其余羡以给妻子,日给之外,已无余粒;一遭旱潦,尽所有以供富人租,犹不能足。”
租佃 县内有永佃、定期和不定期等多种形式。不论那种形式,都要由佃农出具租契和承担义务。永佃,一般是农民租种祠堂、寺庙、林墓等公堂土地,这类土地多由富豪代管,佃耕权固定不变,父可传子,不种时可退佃转租;定期租佃,定期5年,但地主多以借口而随时毁约,将地收回自耕或转租;不定期租佃,每年一议。纳租主要是纳粮。租额按地之肥瘠而定,平均每公顷750公斤(每亩百斤)。纳租时间,分麦后、年底两期,不论丰歉按时交清,如有拖欠,至来年则加1~2倍。此外还有“锄二八”(佃农从锄地始,至收获止,与地主以“二八”分成)、“割一九”(佃农只参加收获,与地主以“一九”分成)等租佃形式。
雇工 县内有长工、季节工、短工等。长工有“大领”、“二帮”、“小杂活”、“做饭的”等名目。“大领”,一般为饲养驭使耕畜、田间耕作和场间劳动的多面手,年工资1石(300公斤)小麦;“二帮”是“大领”的助手,劳动分工偏重于打水、挑柴、磨面等,年工资8斗(240公斤)小麦。“大领”、“二帮”皆为成年男子,工期1年,从旧历正月十六至年底,中间误工,按天扣除工资。“小杂活”为童工,上工前须写当身契,期限10年,满期前只管吃不发工资,满期时给2斗(60公斤)高梁,作为身价。“做饭的”是女工,年工资5斗(150公斤)小麦。县内地主多数只用“大领”。
季节工,工期从清明至霜降,工资3~4斗(90~120公斤)小麦,如夏季遭水灾,即从受灾之日下工,工资酌减。季节工多为富农雇用。
短工,县内在春锄、夏锄和麦、秋收割时期,集会附设短工市。短工自带工具,于每日黎明时到市等候雇主。日工资为1升(3公斤)粮食(麦季为小麦,秋季为高粱)。在场间劳动的,称为“场短”,一般工期为半月,按日工计算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