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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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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住房的建筑、出售、转让均由私人自行处理。建国初,对房产未作管理规定。随着住房建筑的发展,房产管理的重要性日趋明显。1985年4月,成立鱼台县房屋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屋的普查工作,并建立房产管理档案。1986年,查得城区共有房5496幢,建筑面积559868平方米。除城区自管公房外,其余是谷亭镇居民私房。同年9月,对房屋进行确权发证,房屋的更变及新建房屋开始申报登记。城区共确权公房267处,私房3517户。房屋登记率100%;发证率:自管公房100%,私房91.5%。有关房产的数据资料、图、卡、簿全部入档。1988年7月,鱼台县房地产管理所成立,隶属县建委领导,有正式工作人员4人,临时工作人员3人。至1990年,共办理公房交易合同7户,建筑面积4474.14平方米,交易额56.24万元;私房交易合同17户,建筑面积1640.98平方米,交易额28.97万元;公房租赁合同55户,面积1945平方米,租金12174.3元。
城区建设所需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须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按权限范围再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准。城区建设需要拆迁的私房,一律由房产部门定价,由拆迁单位给以补助。被迁户的新居由所在单位统一规划建设。搬迁者,不论集体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县政府颁发的拆迁安置办法执行。同时做好被迁户的动员、补偿、安置工作。因街道拓宽需拆迁的建筑和设施,由原使用单位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