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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政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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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政文告

中共鱼台县委关于执行中央省地委对区划调整指示的意见
我县并入金乡县和撤销李阁、临湖、老砦区,以及调整一部分乡建制的区划调整方案业经中央批准,省、地委也下达了指示,并要求于3月15日前按照区划调整完毕。据此,经县委研究提出如下执行意见:
一、我县为什么要并入金乡县撤销3个区调整乡。我们必须从党内到党外,从干部到群众地了解认清此次区划调整的重大意义。首先是为了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是组织形势能适应当前各项政治任务的要求。同时,也是为了节省干部,加强县、强化乡级领导。但是并不是说过去这些机构设置的不对,而是说它已经完成了一定历史时期党和人民群众所给予它的光荣任务。如李阁、临湖、老砦区当时建立是为了便于对敌斗争的需要,那是完全正确的。因此,应当肯定这些撤销、合并单位的党委和人民政府,它们不仅领导着当地人民群众完成了战争时期对敌斗争的任务,同时也完成了恢复时期各种社会改革以及生产救灾任务。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以来又领导人民群众进行了各种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并在这些时期通过各种运动涌现了大批的积极分子和模范人物,培养了干部,发展壮大与巩固了党组织。因此,我们党与广大人民群众已结成了密切关系和深厚的感情,为今后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任务创造了极其有利的条件。现在全县并入金乡县和撤销区的单位对乡适当调整,正是为了当前各项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同时李阁区原来大部分归城关区,老砦区在前就属于谷亭区。从我们鱼台县来讲,虽然是老县,但范围小人口较少,如不并入金乡县,就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任务的需要。其次,金鱼两县群众的风俗习惯以及在经济上、文化上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故我们鱼台并入金乡县并撤销合并3个区,这是完全适宜的。因此,我们应积极拥护中央决定和省、地委这一指示。并要求所有干部在区划调整中切实遵守纪律,安心工作,到达新的岗位要尊重领导,加强团结,做好工作,争取做一个模范工作者。
二、关于全鱼台并入金乡县和撤销3个区(原金乡县撤销1个区计4个区)及个别乡的调整如何进行的问题:
老砦区和临湖区的周堂、密滩、汪庄3个乡合并为谷亭区;该区经调整合并后共有15个乡,58074人。
临湖区下余张庙、吴马、大翟、袁洼、潘庄5个乡并入武台区;该区经调整合并后共有14个乡,49851人。
李阁区的高庄乡和城关区杨邵庄乡的惠河东并入旧城区;该区经调整后共有7个乡,34119人。
李阁区从苏河以南李楼、李集、陈茬楼、湾里4个乡和金乡县肖云寺周大庄、谢集、大李楼3个乡并入鱼城区;该区经调整后共有13个乡,54795人。
李阁区苏河以北李阁、申庄、路屯3个乡及李楼乡的解河村并入罗屯区;该区经调整后共有13个乡,44962人。
罗屯区大姜家乡并入高河店区;该区经调整后共有()乡,39836人。
肖云寺区菜园、王楼、冯庄3个乡并入兴龙区,共有()乡,54610人。
肖云寺区曹庄乡并入化雨集区,共有()乡,39836人。
这样经合并后,全金乡县共有13个区,132个乡,576000人。
最后,关于乡与乡之间,个别村庄调整问题,各区委提出意见,经县委研究批准即可。
三、在区划调整过程中,必须切实做好党团干部人事情况的介绍,档案清理和国家财产的交接工作。
(一)凡被撤销合并的区乡单位,应一律做好党团关系的介绍交接工作和干部人事情况的介绍。谷亭和罗屯区的农村工作队干部仍不动,李阁区农村工作队干部划归鱼城区。总之,各有关区委和各部门均应负责到底妥善安排。
(二)要切实负责做好工作情况的交待和档案的处理,特别是社会镇反、敌情详细介绍,以防坏分子乘机造谣破坏。在区划调整中发现谣言破坏案件要及时破案处理,以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和区划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各区乡、直属机关部门,对县委所发的文件(省、地委文件例外)和干部档案、各种历史资料、公文档案必须认真仔细地整理,写出清册,机关和经手人都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不得推出不管或交接不清。凡撤销的区对上级党委所发的文件应专门清理,同县委文件一律按数交县。对失密的文件应认真追查寻找,如有遗失应写检查作出结论,报县处理,严防再有悬案。
(三)必须做好财产移交和物资清理工作。除县派人协助外,各交接单位一定要严格交接手续,属群众的要退还群众,属公家的妥善处理,防止混水摸鱼及铺张浪费的现象。具体处理意见,由县结束委员会清财组领导办理。
四、在区划调整工作中,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我们根据上级党委的指示,应首先按照先并后撤,先区后县,先充实合并单位,以加强当前工作领导的原则。我们应首先做好乡的调整,再进行区的合并,待合并工作结束后,再撤销应撤销的单位。同时各撤销单位应在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召开区乡干部会议,通过总结工作,讲明调整区划的政治、经济和组织意义,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再向群众进行深入地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这一区划调整工作顺利进行。为避免因区划变动而影响当前工作的偏差,县委由田文、薛金堂、袁广业、李子厚、李居法、付汝信、周振汉组成区划调整结果委员会,下设3个组,即人事、档案、财经组,并抽出一定干部分别帮助被撤销的区办理交接手续。此外,凡被撤的区单位,应由组织委员、区长、财助和有关的企业、经济部门组成结束办事小组,均应本着负责到底精神,负责办理交接事宜和处理善后工作。
在时间和步骤安排上,我们为了抓住搞好当前工作,充分做好思想动员和组织准备工作。并召开县机关党员干部会、区书会、县人民代表会议,要求区3月15日前区乡调整完毕,县机关也在15号前为合并移交阶段,各区接收单位应派接收人员到撤销单位接收工作。3月15号以后为善后处理阶段,除部分领导干部到合并单位工作外,县留下结束委员会和区的小组,继续负责处理未了事宜,并切实负责到底。并要求撤销与合并单位,在调整结束后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县委。
五、在区划调整中,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由于当前各项任务比较繁重,在调整区划当中县直属机关和各有关区乡,必须明确分工,对各项工作都要加以认真具体安排,特别要认真贯彻地委这次4级干部会议精神,要求既要保证使调整区划的工作顺利进行,按时结束,又要做好农业合作化、春耕大生产等各项工作。为此,提出如下的具体要求:
(1)切实搞好麦田管理,掀起春季大生产运动。这项工作应特别突出起来,凡是有水源的地方,春季保证浇到三次麦,争取超额完成水浇面积在50%以上的要求,并要锄3遍,砍拔草,积施追肥3箱,特别开展积尿肥浇麦和养猪积肥,发现虫害及时消灭。
(2)力争按照要求于3月底前立窑100座左右,烧出新砖,完成打15000眼井的任务,并做到安全打井和要随打随浇麦。
(3)切实做好整地保墒适时播种工作,达到普犁一遍,耙7遍到10遍,施底肥5到10车,并要切实结合整好畦田,以便进行水浇。
(4)在搞好生产的同时,大力进行高初级合作社的整顿、巩固工作。要求在3月底前解决具体政策,包工包产,建立与健全劳动组织,制订规划与具体计划,制定与修订社章,牲口草料等问题。
其他各项工作均应围绕合作化春耕大生产去进行。
(二)在党内要切实注意做到区划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从政治上、经济上、组织上讲解区划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干群的社会主义觉悟,鼓舞社会主义建设的劲头,及时揭发批判谣言,发动群众检举乘机破坏的坏分子,加强人民群众的团结,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搞好合作化生产运动。
(三)在合并后原领导同志,应双方统一介绍地区和工作情况,同时要互相加强团结,对新到同志注意帮助解决新到工作岗位后的困难。对并入的区乡,当前工作应立即抓起来,力求正常地进行工作。
中共鱼台县委员会
1956年3月7日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恢复鱼台县的通知
各专署、市、县(市)人民委员会,省直各部门:
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47次会议决定:“恢复鱼台县。以金乡县的鱼城、李阁、王庙、老砦、谷亭、王鲁、相里、罗屯八个公社为鱼台县的行政区域。”鱼台县恢复后,县领导机关驻谷亭。特此通知。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印)
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五日

中共鱼台县委、鱼台县人委关于开始正式办公的报告
地委、专署:
国务院公布恢复鱼台县制后,我们即着手各项筹备工作,现已大体筹备就绪,定于从1964年11月10日起,县委、县人委和县直各部门开始正式办公,并同时启用公章。
特此报告
中共鱼台县委
鱼台县人委
1964年11月10日

中共鱼台县委鱼台县人民委员会关于一九六五年水稻生产计划的意见

(一)
我县地处沿湖,地势低洼,常年易涝成灾,几年来生产斗争的实践证明:在我县沿湖地区,排水必须和用水相结合,除涝必须和改种相结合,改种适合这个地区的高产稳产的耐涝作物,大力种植水稻是广大沿湖地区适应自然、利用自然、发展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根本方向。
根据地委提出的“适应、利用、限制、改造”沿湖涝洼地区的指示,全县1965年计划种植水稻30万亩,旱稻3万亩,保证全年粮食总产2亿斤。实现这个计划有许多有利条件:一是经过社会主义教育和“双十条”、“六十条”的深入贯彻,广大干部、社员的阶级觉悟和社会主义觉悟有了很大提高,奋发图强、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地搞好集体生产,发展集体经济,已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迫切要求,群众有摆脱困难,争取丰收的强烈愿望。二是地多、土肥、水源充足,并有相当数量的灌溉能力。经过几年来的农田水利建设,抗灾能力有了进一步的增强,种植水稻为改造涝洼地区创造稳产高产田找到了出路。全县现有效灌溉面积,加上今冬明春新建、扩建、改建、配套等项工程,有效灌溉面积可以达到35万亩,争取40万亩。三是经过几年的生产斗争、科学试验,特别是近两年试种水稻,广大干部群众对发展生产、向自然作斗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四是各级干部的作风有了很大转变,深入基层,参加劳动,蹲点调查研究的风气已初步形成。五是有党的正确领导,国家和丰收地区的大力支援。所有这些都是我们克服困难,战胜灾荒,实现明年生产计划,争取明年丰收的最根本的条件。但是,还有一定的困难:今年遭受了水灾,农业减产,群众生活还有一定困难;水利工程不配套,今冬明春各项工程量大,任务繁重;提水机械不足,不能满足30万亩水稻生产的需要。这些困难都是暂时的,是完全可以克服的,只要充分利用有利因素,克服不利因素,动员全党全民,高举毛泽东思想红旗,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革命精神,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做好工作,搞好以“三田两改”为中心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实现30万亩水稻生产计划,争取全年大丰收是可能的。

(二)
实现1965年水稻计划的具体措施:
一、切实抓好农田水利配套工程。水,是保证水稻生产的关键。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工程的总任务是,全县土方800万方,砖石方4万多方。为完成上述工程,必须全党全民发动,采取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的办法。全县计划拿5万名劳力(占总劳力的60%)大干一冬春,完成水利建设任务,力争封冻前完成整个工程的60%以上,其余40%的工程要求今冬搞好备料做好准备,待65年春季继续完成。在工程掌握上应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以当年受益为主,兼顾长远利益,应本着先急后缓,先骨干工程后一般工程,先配套工程后新建工程,先土后洋,先见效快的工程,后见效慢的工程,采取边规划边行动,随备料随施工,并严格掌握工程质量,防止盲目施工,造成返工浪费。同时,结合冬耕整平地面,打好春田稻方,达到工程标准化,灌溉系统化,道路、沟渠绿化。
二、抓好机械增添、维修和配套工作。全县现有排灌机械114台,10548马力,计划新增42台,4016马力,国营机电排灌站配套13处。保洼工程由17.7万亩扩大到35~40万亩,保证30万亩水稻的用水。为此,必须抓紧时机对机械工具的购买、维修、制造、安装配套工作,在进行中应掌握购买、维修、制造、安装配套紧密结合同时进行。第一、县、社把现有的技术力量组织成修配小组,抓紧进行维修配套工作,采取先国营后社营,先易后难,要求于64年底完成现有机械的维修配套工作。第二、根据自己的需要,组织力量派员外出打听货源购买机械,随购买随维修。第三、发动生产队组织铁木业工人抓紧对现有农具的维修,并按照水稻生产的需要,加工制造各种小型提水工具(如龙骨水车、水斗子)、水耙、耥笆等工具。
三、认真做好种子选留工作,备足备好良种。对于国家收购的良种,组织粮食部门风选、筛选,晒干扬净,去杂去劣,分别品种,专仓保存。并建立卡片登记,防止种子混杂。对于今年种稻的生产队,应根据明年计划种稻的实际需要,选好留足种子,分别种类,晒干扬净,妥善保管。对于选留的所有种子,都要逐队逐仓加以检查,分别不同品种进行登记,建立卡片,固定专仓专人保管,严防混杂,受潮霉烂,不许吃掉种子。对种子不足的单位,应积极组织队与队进行调换,对已经选留的种子,应组织半劳力和辅助劳力进行挑选,去杂去劣。对于含水份量大的种子,要进行检查,组织出仓晾晒,以免受潮发霉,造成损失。
四、大抓积肥造肥,为30万亩水稻备足肥料。要求每亩水稻施肥3000斤,样板田和育秧田每亩5000斤。其措施:一是广开肥源,采取积(把集体的牲畜和户里的大粪、鸡粪、干灰、土杂肥统统积起来)、挖(大挖坑塘、河泥、湖泥)、拾(组织专业队大拾野粪)、造(把积的肥进行加工沤造发酵)四字措施,大积大造肥料。二是进一步落实肥料政策。要求普遍实行基本肥料制,迅速将积肥任务落实到户到牛棚,随落实随发好积肥通知单,并建立评级验价小组,负责搞好分等定酬。检查兑现肥料政策,以调动社员积肥投肥的积极性。三是搞好积肥基本建设,抓住冬春有利时机大力修建栏圈、厕所和沤肥池,要求队队有沤粪池,有猪就有圈,户户有厕所、有尿罐、有粪坑,以增积肥料,提高质量。四是队队建立积肥专业队,搞好集体积肥和收好管好肥料。
五、搞好技术训练工作。为了适应种稻需要,加强技术指导,计划今冬明春训练水稻技术员1万人,达到30亩水稻1个农民技术员,其中县训练大队支书200人,生产队长1000人,贫下中农技术员2300人。达到每个生产队2人,其余的由县统一印发文件和提纲,公社负责训练。训练的方法,县计划分期轮训,采取教员讲解、典型经验介绍、现场参观、实际操作,边讲边实习。公社可以工作片为单位采取集体讲课,回队讨论或组织大队开办技术夜校等方法进行训练。要求64年底训70%,65年训完。为了保证训练质量,各级要作出训练计划,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三)
搞好1965年30万亩水稻的关键,在于加强党的领导。
1.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深入进行思想发动。通过自上而下的发动群众总结今年的生产,肯定成绩,找出经验,表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改变自然面貌,夺取农业丰收的好单位和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的好社员。在此基础上,发动队与队进行对比,比干劲、比自然面貌的改变、比产量、比收入、比对国家的贡献,来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社员自觉地找差距、揭盖子、找原因、算危害、挖思想根子,从而进一步解决在生产上两种思想、两条路线的斗争,把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到艰苦奋斗、自力更生、改变自然面貌、发展集体生产方面来。在解决思想,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发动生产队订出计划,落实措施,组织行动。
2.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加强具体领导。县成立稻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各公社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生产大队、生产队都固定专人负责,并建立严格的分工包干责任制。同时,把每项工程、每项工作层层落实到人,建立三定(任务、质量、时间)一包(包干到人)的责任制度。
3.搞好插标布点,开展比学赶帮运动。以标带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要求层层搞好基点,搞好样板田,拿出样子,指导运动。县委计划在谷亭公社的密滩、盛庙,王鲁公社的陈湾、鹿洼,搞2.5万亩大面积高标准样板田,各公社都要搞3~5千亩的高标准样板田,大队搞百亩、五百亩的高标准样板田,生产队搞十亩、百亩高标准样板田。做到层层有样板,事事有标兵,学有样子,赶有目标。定期检查评比,开展比学赶帮红旗竞赛运动。
4.组织有关部门搞好物资供应,当好后勤部。农业水利部门搞好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粮食部门搞好种子的收储、保管、调运供应;供销、手工业部门搞好物资支援;交通部门搞好运输,保证何时用何时供应到手。做到服务质量好、物资供应快。
5.进一步转变领导作风。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走出办公室,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具体领导,做好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性资料。号召全体干部彻底转变作风,放下自行车,背起粪筐,深入生产队,深入工地,实行三同,当好三员(战斗员、宣传员、技术员),做到四有(有毛主席著作、有技术手册、有生产工具、有米达尺),逐步做到又红又专。
1964年11月20日

鱼台县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水利设施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通告
(鱼台县革命委员会第八届第二次全体委员会于一九七九年五月十六日通过)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林业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二者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解放以来,党和政府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政策、法令,有力地保护了工程设施,促进了林业发展。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的干扰破坏,煽动无政府主义,有的单位和个人肆意践踏国家的政策、法令,破坏工程设施,乱砍滥伐国家、集体林木。目前,这种状况还正在继续发展。为了严明法纪,保护已取得的成果,采取措施,刹住这股歪风,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湖、河堤防随便取土、建窑、扒口,破坏堤防,垦植农作物。对已破坏的工程设施要查清责任,限期复原,挽回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再违犯,均要逐级追究,严肃处理。
二、严禁在排灌站、桥梁、涵洞等建筑物附近放炮炸鱼。肇事者要扭送管理单位和地方政府处理,造成工程破坏者,要视情节予以处罚。
三、不准在湖、河、沟内任意打坝、植苇,设置障碍,确保湖、河堤防安全。需要新建、改建的工程,要事先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对已建的工程,要有安全渡汛措施,只能兴利,不能为害。
四、严格控制灌区封闭范围,干、支、斗渠实行排灌站、大队、生产队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扒乱堵。打乱水系造成危害者,要严肃处理。
五、坚决维护国、社营排灌站的所有权。其所属设备、物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挪用、处理和侵占,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
六、不得将国营、国队合营林场划归集体或非林业单位所有;不准将集体的林木占为己有。对单位或个人已侵占、砍伐国营、国队合营林场和河、渠、沟、路两侧的林木,要责令限期退还。今后再有乱砍、滥伐者,要追回财物,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七、严禁以木易物,搞非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到国营、队营林场或河堤上采伐、收购木材。社队采伐成材林木,必须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批准,采伐后要限期更新,保证成活。严禁毁坏树木,毁一棵要栽活三棵,并处以罚款。
八、加强市场管理,严禁非法贩运木材,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运送大宗木材出县,必须有县林业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否则,市场等有关部门有权扣留出境。
九、广泛开展爱林、护林教育,大力支持各级护林组织和护林人员的工作,尊重他们的职权。对违犯《森林法》不听劝阻、殴打护林人员的,要遣送政府部门处理,对破坏林木案件的首要分子和伤害护林人员的罪犯,必须从严惩处。
十、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保护工程设施和林木,是每个公民的职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人有权抵制和反对,伸张正义,刹住歪风,奖励护林、护堤有功人员。对纵容、支持破坏者的任何人,要严加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地名更名问题的通知
各公社管委、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中的规定:“一个地区内的公社名称、一个县内的生产大队名称、一个公社内的自然村名称不重名”和“行政区划与驻地名称不一致的,原则上予以更改,使其与驻地名称取得一致”的精神,通过调查研究,走访群众,本着符合习惯,照顾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决定将你公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大队、自然村名称予以更改(详见附表)。望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使之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并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鱼台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六日

大队更名命名对照表
┌──┬──────┬──┐
│公社│大队 │备注│
│ ├──┬───┤ │
│ │原名│更名 │ │
├──┼──┼───┼──┤
│相里│潘庄│北潘庄│ │
├──┼──┼───┼──┤
│东张│张集│北张集│ │
├──┼──┼───┼──┤
│东张│杨楼│大杨楼│ │
├──┼──┼───┼──┤
│东张│王庄│北刘楼│ │
├──┼──┼───┼──┤
│王鲁│刘庄│刘梁 │ │
├──┼──┼───┼──┤
│王鲁│李集│双李 │ │
├──┼──┼───┼──┤
│王鲁│潘庄│新建 │ │
├──┼──┼───┼──┤
│王鲁│于屯│于宁 │ │
├──┼──┼───┼──┤
│武台│大王│大碾王│ │
├──┼──┼───┼──┤
│谷亭│周堂│东周堂│ │
├──┼──┼───┼──┤
│唐马│大王│大王庄│ │
├──┼──┼───┼──┤
│唐马│陈庄│葛陈庄│ │
├──┼──┼───┼──┤
│唐马│隋庄│大隋庄│ │
├──┼──┼───┼──┤
│唐马│宋庄│宋石庄│ │
├──┼──┼───┼──┤
│老砦│魏庄│魏家庄│ │
├──┼──┼───┼──┤
│周堂│张庄│张庄寨│ │
├──┼──┼───┼──┤
│石集│红卫│韩庙 │恢复│
└──┴──┴───┴──┘

续表1

┌──┬───────┬──┐
│公社│大队 │备注│
│ ├──┬────┤ │
│ │原名│更名 │ │
├──┼──┼────┼──┤
│石集│田庙│幸福 │ │
├──┼──┼────┼──┤
│石集│田庄│姚庄 │ │
├──┼──┼────┼──┤
│罗屯│赵庄│赵家 │ │
├──┼──┼────┼──┤
│罗屯│陈楼│大陈楼 │ │
├──┼──┼────┼──┤
│罗屯│张集│西张集 │ │
├──┼──┼────┼──┤
│罗屯│高庄│北高庄 │ │
├──┼──┼────┼──┤
│罗屯│吴庄│斜街 │ │
├──┼──┼────┼──┤
│罗屯│杨庄│大杨庄 │ │
├──┼──┼────┼──┤
│王庙│张集│蒲包张集│恢复│
├──┼──┼────┼──┤
│王庙│海北│旧城里 │恢复│
├──┼──┼────┼──┤
│王庙│陈庄│前皮店 │ │
├──┼──┼────┼──┤
│王庙│魏堂│仇庄 │ │
├──┼──┼────┼──┤
│王庙│张黄│后皮店 │ │
├──┼──┼────┼──┤
│王庙│海南│张王寨 │恢复│
├──┼──┼────┼──┤
│王庙│古李│李河 │ │
├──┼──┼────┼──┤
│陈楼│高庄│高杨 │ │
├──┼──┼────┼──┤
│陈楼│张庄│西张庄 │ │
├──┼──┼────┼──┤
│陈楼│杨庄│坡里杨 │恢复│
├──┼──┼────┼──┤
│陈楼│王庙│王郑庄 │ │
├──┼──┼────┼──┤
│陈楼│李集│西李集 │ │
├──┼──┼────┼──┤
│李阁│军民│太公庙 │恢复│
├──┼──┼────┼──┤
│李阁│郭庄│郭梅 │ │
├──┼──┼────┼──┤
│李阁│李庄│李高 │ │
├──┼──┼────┼──┤
│李阁│朱庄│朱庞 │ │
├──┼──┼────┼──┤
│李阁│林庄│林吴 │ │
├──┼──┼────┼──┤
│鱼城│高庄│高潘 │ │
├──┼──┼────┼──┤
│鱼城│郭庄│郭堂 │ │
├──┼──┼────┼──┤
│鱼城│林庄│双林 │ │
├──┼──┼────┼──┤
│鱼城│杨楼│蔡庙 │ │
└──┴──┴────┴──┘

续表2

┌──┬─────┬──┐
│公社│大队 │备注│
│ ├──┬──┤ │
│ │原名│更名│ │
├──┼──┼──┼──┤
│鱼城│红卫│陈马│ │
├──┼──┼──┼──┤
│鱼城│崔庄│崔新│ │
└──┴──┴──┴──┘

说明:1.根据国务院(1979)305号文件规定。2.经过由下而上,由上而下的多次协商定案。3.基层签署意见存档案。一九八一年六月

自然村更名命名对照表
┌──┬───┬───────┬──┐
│公社│大队 │自然村 │备注│
│ │ ├───┬───┤ │
│ │ │原名 │更名 │ │
├──┼───┼───┼───┼──┤
│相里│巩庄 │宋庄 │小宋庄│ │
├──┼───┼───┼───┼──┤
│相里│大薛 │杨庄 │小杨家│ │
├──┼───┼───┼───┼──┤
│东张│王庄 │刘楼 │北刘楼│ │
├──┼───┼───┼───┼──┤
│王鲁│佃户李│甘庄 │小甘庄│ │
├──┼───┼───┼───┼──┤
│王鲁│佃户李│郑庄 │小郑庄│ │
├──┼───┼───┼───┼──┤
│王鲁│后阎 │小李庄│后李庄│ │
├──┼───┼───┼───┼──┤
│王鲁│七所楼│小李庄│李庄 │ │
├──┼───┼───┼───┼──┤
│王鲁│孟楼 │宁庄 │北宁庄│ │
├──┼───┼───┼───┼──┤
│王鲁│王响 │刘庄 │西刘庄│ │
├──┼───┼───┼───┼──┤
│武台│大王 │大王 │大碾庄│恢复│
├──┼───┼───┼───┼──┤
│武台│大王 │小王家│北小王│ │
├──┼───┼───┼───┼──┤
│武台│仁祖庙│张庄 │后张庄│ │
├──┼───┼───┼───┼──┤
│武台│三里屯│张庄 │前张庄│ │
├──┼───┼───┼───┼──┤
│谷亭│周堂 │周堂 │东周堂│ │
├──┼───┼───┼───┼──┤
│谷亭│李更卜│高庄 │南高庄│ │
├──┼───┼───┼───┼──┤
│谷亭│八里湾│姜庄 │小姜庄│ │
├──┼───┼───┼───┼──┤
│唐马│唐马 │甄庄 │北甄庄│ │
├──┼───┼───┼───┼──┤
│唐马│隋庄 │隋庄 │大隋庄│ │
├──┼───┼───┼───┼──┤
│老砦│魏庄 │魏庄 │魏家庄│ │
├──┼───┼───┼───┼──┤
│周堂│大李 │刘庄 │西刘庄│ │
├──┼───┼───┼───┼──┤
│周堂│大场 │刘庄 │东刘庄│ │
├──┼───┼───┼───┼──┤
│周堂│北徐 │陈堂 │西陈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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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

┌──┬──┬────────┬──┐
│公社│大队│自然村 │备注│
│ │ ├───┬────┤ │
│ │ │原名 │更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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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堂│苏店│陈堂 │东陈堂 │ │
├──┼──┼───┼────┼──┤
│周堂│张庄│后张庄│张庄寨 │ │
├──┼──┼───┼────┼──┤
│石集│陈庄│张庄 │张瓦房 │ │
├──┼──┼───┼────┼──┤
│石集│红卫│红卫 │韩庙 │恢复│
├──┼──┼───┼────┼──┤
│石集│王庄│王庄 │南王庄 │ │
├──┼──┼───┼────┼──┤
│石集│杨口│张庄 │后张庄 │ │
├──┼──┼───┼────┼──┤
│石集│田庙│刘庄 │前刘庄 │ │
├──┼──┼───┼────┼──┤
│罗屯│陈楼│陈楼 │大陈楼 │ │
├──┼──┼───┼────┼──┤
│罗屯│陈楼│隋庄 │圪针园 │ │
├──┼──┼───┼────┼──┤
│罗屯│芦阁│刘庄 │小刘庄 │ │
├──┼──┼───┼────┼──┤
│罗屯│高庄│吴庄 │小吴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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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屯│冯楼│袁庄 │袁家 │ │
├──┼──┼───┼────┼──┤
│罗屯│苗村│何庄 │小何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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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屯│高庄│高庄 │北高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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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庙│魏堂│程庄 │大程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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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庙│海南│陈庄 │北陈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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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庙│郭庙│陈庄 │西陈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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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庙│朱庙│胡庄 │小胡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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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庙│朱庙│郭庄 │南郭庄 │ │
├──┼──┼───┼────┼──┤
│王庙│南房│房庄 │南房庄 │ │
├──┼──┼───┼────┼──┤
│王庙│西谢│陈庄 │小陈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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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庙│旧城│刘花园│西刘花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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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庙│袁庄│程庄 │北程庄 │ │
├──┼──┼───┼────┼──┤
│王庙│魏堂│王庄 │西王庄 │ │
├──┼──┼───┼────┼──┤
│王庙│魏堂│郭庄 │北郭庄 │ │
├──┼──┼───┼────┼──┤
│王庙│海北│海北 │旧城里 │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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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楼│杨庄│王庄 │小王庄 │ │
├──┼──┼───┼────┼──┤
│李阁│田胡│陈庄 │西陈庄 │ │
├──┼──┼───┼────┼──┤
│李阁│四联│张庄 │卢张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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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阁│姜楼│李庄 │东李庄 │ │
├──┼──┼───┼────┼──┤
│李阁│柳店│许庄 │西许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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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2

┌──┬───┬──────┬──┐
│公社│大队 │自然村 │备注│
│ │ ├──┬───┤ │
│ │ │原名│更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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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阁│军民 │马庄│东马庄│ │
├──┼───┼──┼───┼──┤
│鱼城│乔口 │刘庄│北刘庄│ │
├──┼───┼──┼───┼──┤
│鱼城│林庄 │段庄│南段庄│ │
├──┼───┼──┼───┼──┤
│鱼城│华村 │王庄│东王庄│ │
├──┼───┼──┼───┼──┤
│鱼城│顾楼 │王庄│西王庄│ │
├──┼───┼──┼───┼──┤
│鱼城│田集 │王庄│南王庄│ │
├──┼───┼──┼───┼──┤
│鱼城│后蒋 │段庄│北段庄│ │
├──┼───┼──┼───┼──┤
│鱼城│红卫 │红卫│陈马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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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城│王刘 │刘庄│南刘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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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城│后蒋 │张庄│北张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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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城│鱼城 │王庄│中王庄│ │
│ │中西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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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城│杨邵 │杨庄│东杨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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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根据国务院(1979)305号文件规定。2.经过由下而上,由上而下的多次协商定案。3.基层签署意见存档案。一九八一年六月

中共鱼台县委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意见
中共中央(1984)一号文件指出:“今年农村工作的重点是:在稳定完善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提高生产力水平,疏理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有许多工作要做,其中一项就是要按照群众意愿和生产发展需要,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延长土地承包期。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培养地力,实行集约经营。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在延长土地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
二、调整社员承包土地,要从实际出发。原来承包土地比较合理,社员耕作经营方便,多数社员没有调整要求,可以维持现状,只同社员签订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合同。
三、对社员承包土地的调整,要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一般每户社员承包土地以三至五块为宜。
这次调地,一律以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社镇在册的人口为准。
在调整土地时,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对于已报一孩化,又采取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本人可享受两个人的责任田和自留地,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强生二胎,采取了绝育措施,交齐超生费的,不分给超生子女土地,也免扣其父母的责任田;多胎生育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扣其父母一人的责任田。调整土地的单位,生产队必须搞好地块搭配,作出调整方案,经全体社员讨论通过,报公社批准后执行。
四、对现在和今后若干年内,人口劳力出现的变动,要作出适当安排,可以调整口粮指标,“动粮不动地”,口粮田、责任田“两田互补”,留一定面积的机动地(暂包种田能手或劳力多的户)或其他群众赞同的办法,妥善处理。
五、对无劳力和多种经营的专业户,不愿多包责任田的,可以适当减少承包土地的数量或不承包土地,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集体同意允许户与户之间协商转包,但不能擅自改变向集体承包合同的内容。
六、土地调整后,颁发“土地使用证”,稳定土地使用权。鼓励农民积极向土地投资,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改善生产条件。
土地定级作价问题,待调整土地后,再进行这一工作。
七、稳定和改善土地承包责任制,调整土地关系到每个社员的切身利益,要审慎地进行;社、镇派干部具体帮助,并要具体审查上报的方案。这一工作要在大忙之前搞完。
各社、镇要加强领导,绝不能因调地影响当前生产和各项工作的进行。
一九八四年三月七日

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切实保护我县土地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土地是有限的不可代替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认真执行,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二条 县政府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县范围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与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所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并要成立3~5人的土地管理所,村委会成立土地管理小组。
第三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所有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依法需要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买卖、转让地上附着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必须经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证书。
第四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六条 承包土地从事农、林、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对造成土地荒芜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荒芜费。连续荒芜二年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在办理征用、划拨手续后满一年未动工兴建的,即视为土地荒芜,应按规定缴纳土地荒芜费。征用、划拨后满二年未使用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凡列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国家、乡镇集体、个体项目,不论是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还是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文件、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和用地平面布置图,方可向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计划指标。建址在城市规划内的,必须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持《规划用地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拨用地手续,涉及环境保护及其他部门的还应征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严禁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擅自协商征地事宜。今后,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征地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八条 我县所辖范围内的农、林、渔场,凡使用本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必须按上述第七条有关国家建设用地的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要正确处理调整农业结构同保证粮食稳定增长的关系,今后发展林果业生产要充分利用荒废、劣地,尽量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要有农业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条严禁私自在承包的耕地上取土、烧窑、建房,以及其它破坏土地的行为,严格控制砖瓦窑厂占地毁地规模,进一步挖掘现有砖瓦窑厂的生产潜力。今后,一律不准占用耕地新建砖瓦窑厂。确需占用的,必须按报批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对现在继续经营的砖瓦窑厂,凡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年内一律要补办用地手续。今后,在变更营业执照、核发矿产资源开发许可证时,必须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变更手续。补办用地手续时,要将厂区(办公室、窑基、晾坯场)用地和取土场用地分开。经营单位还应向土地管理部门预交复垦基金,土地管理部门要对经营单位的限期复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复垦情况好的按比例退回复垦基金,没有复垦的给予经济处罚。
对荒废窑厂旧址,各乡镇政府要督促原建设经营单位负责复垦,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的原则,加以利用,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农村住宅建设必须先规划后建设,用地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凡没有制定规划的村庄,乡镇建设管理部门不给建房户定点,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审批建房用地。对突破原建设规划范围的村庄,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户均占地面积(0.3亩)进行统一规划。对于乱建滥盖的农户,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该罚款的罚款,该拆除的拆除。
经批准整建制“农转非”的村队(即:全村或全生产组转非),建房用地面积要适当核减,每户最高不得超过0.2亩。
第十二条 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必须认真履行户申请、村委会审查,由乡镇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报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批。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确需在农村建房的,一律报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村委会正副主任、村文书、村党支部正副书记需要申请新宅基地的,要实行“双层审批制度”,先由乡镇政府或党委审查准予建房后,再行申请办理建房用地。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拆除房屋腾出的旧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新宅基地。
第十四条严肃查处城镇干部职工违法占地建私房。对清查出来的违法占地建房户,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该罚款的罚款,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今后,县城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凡系建造住宅的,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建设用地,由县政府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认真清理沿公路两侧违法占地建筑。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该拆迁的拆迁,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补办手续时应依法并处罚款,按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依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核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按照国务院(1990)4号文件精神和鱼政发(1990)31号文要求,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进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凡宅基地面积在省规定标准以内的(含《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前县政府正式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一律实行低费。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的部分,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按超占数量加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 加强各类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建设用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国家指令性计划。国家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掌握;农民建房用地计划,由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切块给乡镇,由乡镇政府具体安排到村。各类建设用地计划,必须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第十八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一九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