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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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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宅基,忌前宽后窄、前高后低;盖新房,忌冲太岁所在方位;配房滴水,忌冲主房门窗;屋梁,忌用木材中节和上稍;檩椽,忌用桑、槐木;年龄,讳言“四十五”和“一百”两个数;借别人药锅,忌主动送还;商贾艺人讳言“虎”、“梦”、“狼”、“牙”、“桥”、“塔”、“雾”、“龙”;船家禁说“沉”、“翻”两个字;身死外地,棺柩禁入主房;出殡时,带孝人不能串门;探望病人,忌讳下午和用单日子;男女成婚,忌双方生肖相克;嫁娶择吉,忌用“爷娘月”、“公婆月”;闺女出嫁,忌在娘家过春节和腊八,更忌在娘家生孩子;新妇三年内,忌在婆家过正月初七和正月十五;妇女妊娠期,忌参加别人婚礼;生孩子未满月,忌串门;大年初一,忌往门外泼水、扫垃圾;正月初三,忌动针线。
建国后,禁忌渐废,但出嫁闺女住娘家以及建房、送药锅等忌讳仍为少数人恪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