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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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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婚姻由父母包办,讲究门当户对,明媒正娶。兴娃娃媒、童养媳、小男大女、老夫少妻,男可三妻四妾,女则从一而终,婚姻悲剧,屡有发生。
1950年,县委、县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主,婚姻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70年代以来,提倡晚婚(男25岁,女23岁)。1975年,全县新婚夫妇1331对,晚婚率男占100%,女占97%。1980年,县委、县政府在《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出“大力提倡和支持男到有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并对其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规定。至1990年,全县“女娶男”的婚姻已达700余例。
1990年,全县未婚者占总人口的23.11%,已婚者占70.11%,丧偶者占6.47%,离婚者占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