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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食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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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开始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严禁销售腐烂变质和不清洁食品。1957年,根据山东省人委《山东省饮食品工商业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对城镇饭店及摊点进行整顿,经检查达到卫生标准方许营业。1960年起,推行《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组织饮食业人员参加饮食卫生知识讲座和业务技术培训,饭店增加防蝇、防尘设备。1978年,对从事食品工作人员实行健康查体制度。1980年,县成立食品卫生领导小组,防疫站设立食品卫生股,统一管理食品卫生工作,开始对食品实施卫生学监测。1983年,贯彻《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监督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全县配备专职监督员4人,兼职监督员24人,定期组织食品卫生检查,审发《卫生许可证》。1986年7月,县人大代表100余人视察县城及鱼城、清河、谷亭3镇《食品卫生法》执行情况。共检查国营企业120家,集体企业178家,个体265户,处理违法违章案件112起,查封变质罐头6000余瓶,松花蛋42万个。至1990年,实施各类食品卫生学监测2102份,合格率为85%。健康查体10247人(次),查出五病(痢疾、伤寒、肝炎、肺结核、皮肤病)患者321人,全部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组织食品卫生检查810次,处理违犯食品法案件165起,罚款12400元,销毁变质食品50000余公斤。
1966~1990年,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5起,中毒者107人,死亡14人。1972年5月10日,罗屯公社大阎大队用1605剧毒农药瓶装豆油,19名社员食用后全部中毒,死亡10人。1989年6月17日和18日,清河、李阁、石集、罗屯等乡(镇)部分群众食用有毒野蘑菇,引起43人中毒,4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