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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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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地位 晚清时期的乡村塾师多是家境清贫的知识分子,受到人们的尊重。民国时期,尽管教师的经济地位不高但多为人们所尊敬。
建国后,人民政府非常重视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1952年,教师被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干部享有同等待遇。从1954年起,鱼台历届人代会均有教师代表。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教师被视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全县589名公办教师中,有124人受到各种不同的处分。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教师的政治地位迅速提高。1979年,1人被选为省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80年9月,20名教育工作者被选为县党代会代表。1984年,20名教师被选为县人大代表。同年,鱼台县召开首届政协会议,教育界有16人被选为政协委员,其中3人选为政协常委,3人被选为济宁市政协委员。至1990年,鱼台县教育工作者共有41人出席了市(地)先进工作者代表会,24人出席了省先进工作者代表会,3人分别被评为全国文教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全国优秀班主任。
经济待遇 民国初,鱼台小学教员月薪120~160吊(制钱)。1931年,县师范讲习所教师月薪大洋30元(银币,下同);县立高级小学本籍教师20元,校长和客籍教师25元;县立初级小学教师月薪大洋15元,校长20元;区立高级小学教师月薪大洋15~20元,初级小学教师10~15元。教师的月薪出自亩捐、杂捐,常因自然灾害而不能照发。
1940年,教师实行“薪粮制”,以小米为标准,高级小学教师每月80~120公斤。1952年,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关于调整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的通知》精神,鱼台教师执行工资分制,小学教师月工资分80~145分(每个工资分约折新人民币0.22元),中学教师月工资分190~240分。1953年,国家对教师实行公费医疗。
1956年,实行货币工资制。境内小学教师最低10级,月工资26.5元,最高5级,月工资57元;中学教师最低10级,月工资34元,最高5级,月工资72元。1960年,对中、小学教师的工资进行调整,中学教师平均月工资46.2元,小学教师平均月工资37.12元。1963年,工资再次调整,中学教师平均月工资48.73元,小学教师平均月工资38.08元。1977年,对贡献较大,工作年限长工资偏低的教师,调升工资,调升率为40%。1982年,教师工资再次调级,调升一级的729人,占总人数的55%;调升两级的393人,占总人数的29%;靠级的212人,占总人数16%。1985年,给教师增发教龄津贴费。1987年,中、小学教师工资提高10%。1988年,为高、中级职称的教师又增加了工资。
民办教师的经济待遇,最初由办学单位自筹。1956年,由农业社记同等劳力的工分。1958年后,除记工分外,国家每月补助中学教师5元,小学教师2元。1971年,中学教师增至15元,小学教师增至12元。1986年后,民办教师除所在村分给责任田外,国家每月补助中学教师48~52元,小学教师4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