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民事调解 资料库:鱼台县地情库 章节:鱼台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section/1/article/42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section/1/article/42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后,司法行政工作一直由人民法院兼管,民事调解以乡为单位设立基层调解委员会,后以生产大队设立调委会,配有调解委员。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民事调解工作中断。1975年,恢复各级调解组织。1981年,基层调委会移交县司法局管理,司法局设人民调解管理股,各乡(镇)配备司法助理员。1986年全县14处乡(镇)均建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管区设调解网,行政村建立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小组,每10~20户为一单位,设立纠纷信息员或调解员1~2人。全县形成调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三级调解网。1990年全县共有调委会414个,调解员1176人。其中工厂企事业单位调委会25个,调解员137人,村(街)调委会389个,调解员1039人。 各级调委会在调解工作中,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1984~1990年,全县共发生民事纠纷10524起,调处9693起,调处成功率为92.1%,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58起72人。同时也挽救了一批即将走向犯罪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