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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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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司法行政工作一直由人民法院兼管,民事调解以乡为单位设立基层调解委员会,后以生产大队设立调委会,配有调解委员。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民事调解工作中断。1975年,恢复各级调解组织。1981年,基层调委会移交县司法局管理,司法局设人民调解管理股,各乡(镇)配备司法助理员。1986年全县14处乡(镇)均建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管区设调解网,行政村建立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小组,每10~20户为一单位,设立纠纷信息员或调解员1~2人。全县形成调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三级调解网。1990年全县共有调委会414个,调解员1176人。其中工厂企事业单位调委会25个,调解员137人,村(街)调委会389个,调解员1039人。
各级调委会在调解工作中,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1984~1990年,全县共发生民事纠纷10524起,调处9693起,调处成功率为92.1%,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58起72人。同时也挽救了一批即将走向犯罪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