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七节 人民陪审制度 资料库:鱼台县地情库 章节:鱼台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section/1/article/41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section/1/article/41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5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鱼台县人民法院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是年由各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陪审员56人,经培训参加人民法院的陪审活动。人民陪审员每次出席2人,参与阅卷、研究案情,出席陪审进行监督,参加合议,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是年出席县法院陪审案件4件。1958年陪审制度有所削弱。1963年通过整顿、培训,提高了陪审员的素质,陪审制度日臻完善。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陪审制度遭到破坏。1978年又逐步健全。截至1990年,经各届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陪审员40人。在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提高了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