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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人民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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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鱼台县人民法院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是年由各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陪审员56人,经培训参加人民法院的陪审活动。人民陪审员每次出席2人,参与阅卷、研究案情,出席陪审进行监督,参加合议,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是年出席县法院陪审案件4件。1958年陪审制度有所削弱。1963年通过整顿、培训,提高了陪审员的素质,陪审制度日臻完善。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陪审制度遭到破坏。1978年又逐步健全。截至1990年,经各届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陪审员40人。在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提高了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