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每到年终都对一年中所审理的案件进行评查,以纠正错案,有时根据形势和任务,进行阶段性的复查。1965年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2件。通过调查复核,维持原判9件,改判1件,当年未结案2件。
依据中央〔1978〕第32号、78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通知》,对过去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处理的部分刑事案件,本着“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的原则,于1978年9月,开始全面复查,历时16个月。经过复查,1966年6月至1978年12月间的刑事案件537件590人,维持原判382件427人,宣告无罪116件120人,免予刑事处分7件8人,减刑32件35人。使一批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对改判当事人的善后问题作了妥善安排。1986年至1987年6月,共复查反革命和其他政治性案件41件41人,维持原判19件,改判无罪19件,不追究刑事责任2件,免予刑事处分1件。至1990年10月共翻阅卷宗1412件,排查出建国以来判处的反革命及政治性案件1132件1192人,均进行复查,并作了妥善公正处理。
第六节 复查申诉
人民法院每到年终都对一年中所审理的案件进行评查,以纠正错案,有时根据形势和任务,进行阶段性的复查。1965年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2件。通过调查复核,维持原判9件,改判1件,当年未结案2件。
依据中央〔1978〕第32号、78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通知》,对过去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处理的部分刑事案件,本着“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的原则,于1978年9月,开始全面复查,历时16个月。经过复查,1966年6月至1978年12月间的刑事案件537件590人,维持原判382件427人,宣告无罪116件120人,免予刑事处分7件8人,减刑32件35人。使一批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对改判当事人的善后问题作了妥善安排。1986年至1987年6月,共复查反革命和其他政治性案件41件41人,维持原判19件,改判无罪19件,不追究刑事责任2件,免予刑事处分1件。至1990年10月共翻阅卷宗1412件,排查出建国以来判处的反革命及政治性案件1132件1192人,均进行复查,并作了妥善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