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民事审判 资料库:鱼台县地情库 章节:鱼台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section/1/article/41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section/1/article/41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末,民、刑不分,民事案件诸如服制、分家析产、钱债、立嗣、继承、田宅、户役及犯奸互殴等,由刑科典史问审后,呈报知县批断。民国期间,民事诉讼沿袭清末民律。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婚姻法,废除封建包办婚姻,维护男女平等,提倡婚姻自由。1951年审结民事案件219件,其中离婚案115件,占总数的52.5%,1952~1955年审结民事案件863件。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军管小组审判组审判,民事审判工作处于不正常状态。1965~1976年共审结民事案件766件。1977~1981年共审结256件。1982~1990年共审结2654件,其中债务案件655件,赔偿案件353件。1951年至1990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778件,审结4758件,调解简易纠纷2802件。人民法庭共审结民事案件269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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