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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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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清除敌伪残余势力,对反革命、特务、游匪头子、恶霸地主、反动会道门头子、反动党团员骨干等犯罪分子进行审理,并配合政府发动群众,采取一乡一区的群众联合斗争与宣判公审相结合的审判方式,对一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进行镇压。1951~1955年共审结刑事案件1777件,其中反革命案件682件。
1965年,审结反攻倒算、抗拒改造、打击报复和诈骗、强奸、盗窃及普通刑事案件42起。当年案件全部审结。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审判由军管组审判组承担,公开审理、陪审、合议制度被迫停止,出现一些冤假错案。1979年起对“文化大革命”中造成的冤假错案全面复查纠正。1980年开展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活动,按照审判程序,实行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上诉等诉讼制度,至1982年共审结刑事案件158件,216人,犯罪分子全部服判。1983~1986年,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惩处杀人、强奸、抢劫、流氓、拐卖妇女、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318件,418人,做到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合理。自1951~1990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287件,审结328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