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至民国初期,审判由县知事兼理。1914年县知事公署始设司法科。1928年县政府设司法科。1936年县设法院。1941年7月鱼台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1951年设立县裁判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武装部长、工商联合会长、公安局长、教育界代表和司法科人员组成。1952年5月建立鱼台县人民法院,同时撤销司法科。1956年3月,鱼台县人民法院并入金乡县人民法院,1965年1月重建鱼台县人民法院。是年设鱼城、相里人民法庭2处,王庙、李阁审判站2处。1968年4月军管,军管组行使法院审判权。1973年6月恢复鱼台县人民法院。1974年5月重建鱼城、相里法庭。1979年12月设立法院审判委员会。1981年11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2年5月设王庙、武台法庭。1983年2月法院增设政工科、政策研究室。1988年1月增设行政审判庭。1990年鱼台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执行、告诉申诉审判、行政审判6个庭及办公室、政工科、调研室、纪检组,下设谷亭、鱼城、清河、老砦、唐马、石集、王鲁、张黄、武台、罗屯、李阁、陈楼、王庙、周堂14处法庭,共有工作人员35人。
附:1939年4月,日伪县政府设承审处,配承审员、雇员、勤杂人员若干,1945年日军投降随之消亡。
第一节 机构
清末至民国初期,审判由县知事兼理。1914年县知事公署始设司法科。1928年县政府设司法科。1936年县设法院。1941年7月鱼台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1951年设立县裁判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武装部长、工商联合会长、公安局长、教育界代表和司法科人员组成。1952年5月建立鱼台县人民法院,同时撤销司法科。1956年3月,鱼台县人民法院并入金乡县人民法院,1965年1月重建鱼台县人民法院。是年设鱼城、相里人民法庭2处,王庙、李阁审判站2处。1968年4月军管,军管组行使法院审判权。1973年6月恢复鱼台县人民法院。1974年5月重建鱼城、相里法庭。1979年12月设立法院审判委员会。1981年11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2年5月设王庙、武台法庭。1983年2月法院增设政工科、政策研究室。1988年1月增设行政审判庭。1990年鱼台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执行、告诉申诉审判、行政审判6个庭及办公室、政工科、调研室、纪检组,下设谷亭、鱼城、清河、老砦、唐马、石集、王鲁、张黄、武台、罗屯、李阁、陈楼、王庙、周堂14处法庭,共有工作人员35人。
附:1939年4月,日伪县政府设承审处,配承审员、雇员、勤杂人员若干,1945年日军投降随之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