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活动开始实行监督。1965年与看守所共同商定,每月对在押犯人的出入变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统计,重要节日前组织联合检查一次。至1966年对监狱检查14次,其中联合检查8次,自行检查6次。发现存在的问题,向公安机关及时提出纠正意见。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此工作中断。1978~1990年,公、检、法机关联合检查85次,自行检查288次。公、检、法三长和驻所人员为在押人犯上课60次,提审教育828人(次),促进了监所的文明管理和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1987年监所检察被评为济宁市监所检察系统先进单位。坚持进行对外执罪犯(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考察的工作,协助帮教单位搞好教育,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1983~1986年底严打斗争期间,对外执犯罪加强管理、监督,对分布在14个乡(镇)95个村中的126名外执罪犯(缓刑犯72名、管制犯17名、保外就医23名、假释5名、监外执行犯9名)进行联合检查9次,自行检查27次,谈话教育199人(次)。并在有关村委会建立监改小组38个,组织明确监改人员152人。对45名监改对象实行包干监改,定期进行考查,详实记录,逐人建档立卡。1989~1990年对外执罪犯103人进行联合考查6次,自查12次,谈话教育173次,经考查表现好的37人,一般的60人,差的6人,避免了外执罪犯重新犯罪和严重违法行为。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5年,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活动开始实行监督。1965年与看守所共同商定,每月对在押犯人的出入变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统计,重要节日前组织联合检查一次。至1966年对监狱检查14次,其中联合检查8次,自行检查6次。发现存在的问题,向公安机关及时提出纠正意见。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此工作中断。1978~1990年,公、检、法机关联合检查85次,自行检查288次。公、检、法三长和驻所人员为在押人犯上课60次,提审教育828人(次),促进了监所的文明管理和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1987年监所检察被评为济宁市监所检察系统先进单位。坚持进行对外执罪犯(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考察的工作,协助帮教单位搞好教育,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1983~1986年底严打斗争期间,对外执犯罪加强管理、监督,对分布在14个乡(镇)95个村中的126名外执罪犯(缓刑犯72名、管制犯17名、保外就医23名、假释5名、监外执行犯9名)进行联合检查9次,自行检查27次,谈话教育199人(次)。并在有关村委会建立监改小组38个,组织明确监改人员152人。对45名监改对象实行包干监改,定期进行考查,详实记录,逐人建档立卡。1989~1990年对外执罪犯103人进行联合考查6次,自查12次,谈话教育173次,经考查表现好的37人,一般的60人,差的6人,避免了外执罪犯重新犯罪和严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