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县检察院重建后,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犯国家法纪、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查处。1965年坚持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深入基层,派员蹲点,与群众实行“三同”(同吃、同住、同劳动),是年,受理违法乱纪案件1件1人。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法纪检察工作中断。1978年法纪检察工作恢复后,法纪检察工作正常开展。特别对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利用职权破坏经济体制改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案件重点进行查处。至1990年共受理违法案件96起120人,其中定案32起37人,经侦察决定起诉14人,免予起诉20人。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64年县检察院重建后,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犯国家法纪、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查处。1965年坚持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深入基层,派员蹲点,与群众实行“三同”(同吃、同住、同劳动),是年,受理违法乱纪案件1件1人。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法纪检察工作中断。1978年法纪检察工作恢复后,法纪检察工作正常开展。特别对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利用职权破坏经济体制改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案件重点进行查处。至1990年共受理违法案件96起120人,其中定案32起37人,经侦察决定起诉14人,免予起诉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