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捕 1964~1966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216人,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23人,不批准逮捕52人,退查29人,公安机关撤回12人。1978~1979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20起22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7起19人,不批准逮捕3起3人。1980年后,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在审查批捕案卷中,坚持执行“仔细审查”、“严格把关”、“准确定性”、“深挖漏罪漏犯”及“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公、检、法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订立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的制度,加强了侦察和审判监督,加快了结案时间。1980~1990年共受理批捕案件670起926人,审查决定批捕630起833人。其间,在1981年受理36起50人中,经审查发现遗漏人犯5起7人,经与公安机关交流,统一认识,均进行了补办。
审查起诉 1964~1966年,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16起116人,审查决定起诉94起94人,不予起诉4起4人,退回补充侦察14起14人。1978~1982年受理移送起诉案件138起193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29起180人,移送济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起2人,免于起诉1起1人,退查2起2人。此间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64次,85人,发表公诉词34篇,答辩词4篇。1983~1990年受理移送起诉案件538起814人,审查决定起诉477起736人,上呈济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5起46人,免予起诉70起115人,不予起诉11起14人,追诉4起4人,抗诉4起4人,退查10起11人,自查90起127人。此间出庭支持公诉424起588人,发表公诉词282篇,答辩词5篇。
1964年11月至1966年,通过审查案卷,提审被告人,发现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37条纠正意见。1979~1980年,受理审查批捕及起诉的案件116起,其中材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的25份,进行了纠正。1981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36起50人中,经审查发现漏报人犯的5起7人,检察机关及时提出建议,补办了法律手续,批准逮捕追究了刑事责任。1983~1986年底,在“严打”斗争期间,认真开展了侦察检察工作。1986年,经审查发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61起81人中,漏诉被告人3起7人,错诉4人,引错法律条款的4起,定性错误的2起,均依法作了处理。
审判监督 1981年在出庭支持公诉活动中,发现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只注意听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对被告人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不耐烦,为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1982、1986、1990年都曾因量刑显然畸轻畸重而依法提出抗诉,并得到合法判决,使犯罪分子受到罪有应得的惩处,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 1964~1966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216人,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23人,不批准逮捕52人,退查29人,公安机关撤回12人。1978~1979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20起22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7起19人,不批准逮捕3起3人。1980年后,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在审查批捕案卷中,坚持执行“仔细审查”、“严格把关”、“准确定性”、“深挖漏罪漏犯”及“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公、检、法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订立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的制度,加强了侦察和审判监督,加快了结案时间。1980~1990年共受理批捕案件670起926人,审查决定批捕630起833人。其间,在1981年受理36起50人中,经审查发现遗漏人犯5起7人,经与公安机关交流,统一认识,均进行了补办。
审查起诉 1964~1966年,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16起116人,审查决定起诉94起94人,不予起诉4起4人,退回补充侦察14起14人。1978~1982年受理移送起诉案件138起193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29起180人,移送济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起2人,免于起诉1起1人,退查2起2人。此间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64次,85人,发表公诉词34篇,答辩词4篇。1983~1990年受理移送起诉案件538起814人,审查决定起诉477起736人,上呈济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5起46人,免予起诉70起115人,不予起诉11起14人,追诉4起4人,抗诉4起4人,退查10起11人,自查90起127人。此间出庭支持公诉424起588人,发表公诉词282篇,答辩词5篇。
1964年11月至1966年,通过审查案卷,提审被告人,发现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37条纠正意见。1979~1980年,受理审查批捕及起诉的案件116起,其中材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的25份,进行了纠正。1981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36起50人中,经审查发现漏报人犯的5起7人,检察机关及时提出建议,补办了法律手续,批准逮捕追究了刑事责任。1983~1986年底,在“严打”斗争期间,认真开展了侦察检察工作。1986年,经审查发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61起81人中,漏诉被告人3起7人,错诉4人,引错法律条款的4起,定性错误的2起,均依法作了处理。
审判监督 1981年在出庭支持公诉活动中,发现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只注意听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对被告人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不耐烦,为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1982、1986、1990年都曾因量刑显然畸轻畸重而依法提出抗诉,并得到合法判决,使犯罪分子受到罪有应得的惩处,维护了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