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三节 职工待遇

档案浏览器

工资 建国前,鱼台仅有为数不多的私营工商业招收雇员,工资标准由雇主、雇员双方协商,学徒工多是只管吃、喝,不发工资。
建国初,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实行实物供给制,1952年,改行工资分制。1954年8月,鱼台县职工实行货币工资制。1956年进行全面工资改革,统一制定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鱼台县按三类地区执行。1972年,给月工资在40元以下的职工升级和靠级。1977年,40%的职工增加了工资。1979年,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升级。是年11月,鱼台工资类区由三类地区提高到四类地区。1983年10月至1984年11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1978年前参加工作、1983年9月定级的企业职工分三批晋升一级工资。1985年,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共有6334人升级,人均月增资14元。1986年,对该年9月30日前在职职工提高一级工资。1988年11月起,对1024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进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同年,鱼台工资类区由五类提高到六类。1989年,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不在本职务(岗位)工资最低档次、1985年工资改革以来从未升级或部分职工1985年以来升过一级工资的,普调一级工资后,可再提高一级工资额。列入这次升级的职工共3792人,其中,普调后再升一级的2157人。1990年底,全县职工总数18187人,职工年平均工资1753元。
退(离)休、退职待遇 1955年,县内在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私人企业职工中开始实施退休、退职制度,职工的退休条件和退休金,按照国家颁发的《劳动保护条例》规定执行: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一般工龄满20年可以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工作者,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退休金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50~70%,本人自愿退职的发给一次性的退职补助费。
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对工人的退休金标准做了相应的调整: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发70%;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发60%;退休金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退职职工每月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40%,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执行,并允许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顶职工作。
1983年,工人的退休、退职待遇改为: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在1978年最低保证数的基础上再提高5元;对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生活补助费,补助额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2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37年7月6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5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逐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100%。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已经退休的老职工,从1983年1月起可改为离休。1985年起,对1978年4月30日前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17元。对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退职职工,每月发给生活费15~45元。1986年12月起,对未参加工资改革的离退休职工,每人增发8元的生活补助费。至1990年底,全县共有退休职工1296人,离休职工144人,退职职工107人。
生育待遇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产假生育补助费和检查费、接生费等待遇。1979年9月始,对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夫妇,每年发给儿童保护费30~40元,如保证不再生育的,子女4~14周岁期间,男女职工退休,加发退休金5%(按100%发给退休金的男女职工不再增加)。
丧葬费及遗属待遇 1956年开始实行抚恤,抚恤费标准按照军人怃恤标准执行。1963年,对工作年满5年的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给予补助。标准是:3人以内的每人每月5~7元;3人以上的,每人每月4~6元。遗属对安家有困难者,酌情发给150~250元的安家补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丧葬费为300元。企业职工因工(公)和非因工(公)死亡的丧葬费,分别按照企业平均工资3个月、2个月工资额发给。1979年2月始,提高了遗属补助的一次性抚恤标准。企业单位因病、非因工(公)死亡的职工,其家属除一次领取相当于死者本人生前6、9或12个月标准工资的救济费外,按死者生前领取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一次增发相当于3、4、5、6个月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的救济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工(公)或非因工(公)死亡,按其供养人数,每人每月补助17元(不能超过死者生前原工资),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1989年9月1日始,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逝世后,丧葬费每人5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补贴 1966年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职工(包括长期临时工)和退休职工,实行每年一次性4.5元的粮价补贴。1975年起,职工每月补贴1.5元的自行车费。1977年开始补贴洗理费,企业单位初发澡票、理发票,后改为每人每月发洗理费0.8元。1978年,实行防暑降温、宿舍取暖补贴。凡从事高温和露天作业的职工每年发9元的防暑费,从事一般高温和露天作业的职工每年发6元,从事一般作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每年发2元;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学徒工、在所在单位满1年的临时工、合同工每年发取暖补贴12元。1979年9月始,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的职工每人每月发副食品补贴5元。1984年4月起,职工每人每月发2.5元的图书补助费。1985年5月起,企事业、国家机关的职工(包括合同工、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发肉价补贴4元,回民职工5元。同年,防暑降温补贴从事高空作业的增加到12元,一般高温和露天作业的增加到9元,其余的增加到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