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计划 1953年,鱼台县开始实行劳动计划管理,内容包括社会劳动的分配与平衡计划、劳动生产率计划、职工人数计划、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计划、技术人员培训计划。1957年前,主要是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改革工资制度。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计划失去控制,出现城乡劳动力对流现象。1975年,随着县办企业的发展,招收了大批亦工亦农人员,严重超出计划内用工。县革命委员会召开计划工作会议,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和职工人数的增加,部署各系统、各单位劳动的计划工作。1976年后,对劳动力计划工作加强了管理,并且规定,企事业单位用工须经劳动部门批准,其招工数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内。为严格控制乱招工,1979年开始试行按月审批劳动工资计划。1984年后,劳动计划管理由微观控制走向宏观调控,使劳动计划工作趋向合理。
劳动纪律 建国前,境内私营工、商业主靠解雇和罚款维持劳动纪律。建国后,对一贯遵守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奖励。奖励有表扬、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英雄集体称号等,并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和奖品。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公职等。对违反劳动纪律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触犯国家法律者,视情节轻重依法惩处。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劳动纪律松懈。1976年后,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逐步得到恢复和完善。1982年,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各种纪律处分均由企业单位决定,其中开除留用、开除公职,须报主管部门备案。1988年12月,成立鱼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调解、仲裁审理活动,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劳动纪律,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定员定额 1953~1955年期间,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无统一标准,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定员定额”标准。1958年,受左倾错误的影响,企业的定员定额制度遭到破坏,造成劳动力浪费。1961年,根据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关于加强企业管理的《工业七十条》规定,对境内企业劳动组织进行整顿,建立健全了定员定额制度。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遭到破坏,企业机构臃肿,管理混乱,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921元。1975年,企业恢复定员定额制度,全员劳动生产率猛增到9063元。1979年,县劳动部门组织工作组,深入厂矿企业,加强劳动管理,裁减非生产人员,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作用,进一步调整定员定额。1989年,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到9780元。1982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工业企业全面整顿的决定》,县委、县政府成立整顿工业企业领导小组,对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全面整顿,定员定额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劳动组织趋向合理。1983年,在全县工业企业中,一线生产工人平均由整顿前占职工总数的84.1%提高到85.6%,非生产人员由15.9%下降到14.4%,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到10008元。1990年底,全员劳动生产率为27889元。
劳动保护 建国前,境内工、商业设备简陋,职工劳动强度大,无人过问劳动者的安全问题。建国初,劳动保护工作由生产主管单位兼管,工会检查监督。1964年,鱼台县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县劳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了劳动用品、保健食品发放制度。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劳动保护工作陷入停顿。1972年,县革命委员会计划办公室对安全生产进行整顿,恢复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由单位编造计划,经县计划办公室审查后由县百货公司专柜供应。
1976年,县计划统计组设劳动保护专职干部,监督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同年,组成县安全委员会,并相继在工业企业内建立了厂部、车间、班组3级安全网,有专(兼)职安全员101人,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规章检查和安全设施配套以及人员培训。1980年,县政府规定每年五月为“安全月”。
劳动保险 1952年,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鱼台县对企业职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1953年1月,根据有关规定,职工连续病休6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40~60%的疾病救济费,疾病救济费低于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40%发给。1959年,境内建立基层劳动保险组织和劳动保险档案。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险工作停止。1978年后,随着用工制度的改革,恢复了劳动保险制度和组织。1981年4月,在国家机关工作的职工,病休在6个月内的头两个月工资照发,从第三个月起,工龄满10年的工资照发,不满10年的发月工资的90%;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的按工作年限的长短,发给月工资的70~80%。1983年起,对1948年底享受薪金制待遇的现仍在工作的老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照发。1984年,全县有60个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2000名职工实行劳动保险基金制度。有1700名退休职工享受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退休金待遇。1985年,对劳动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固定工退休保险费逐步实行社会统筹。1987年,全民所有制单位70个,集体所有制单位25个,职工6099人实行劳动保险基金制度。同时,合同制职工也逐步实行退休养老金制度。固定工工资的3%,合同工工资的18%由县劳动局社会保险处扣存作为职工退休养老保险金。1985~1990年,累计扣收退休养老保险金1800万元。1990年,全县共有11099名职工实行劳动保险金制度。其中,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3897人,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2202人,合同制职工5000人。
职工调配 余缺调动建国后,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劳动力进行合理余缺调剂。1966年前,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控制下进行平衡调剂。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力调剂失去控制。1978年后,县劳动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对关、停、并、转的企业富余职工进行余缺调剂。1981~1990年合理调剂1966名富余职工。
夫妻两地分居调动 1950~1956年,县劳动部门从生产建设和工作需要出发,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采取单调、对调等办法解决了一批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问题。1966~1976年期间,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夫妻两地分居的调动很少。1977年后,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问题得到重视。1988年,根据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民政部、公安部、劳动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两地分居问题的通告》,县劳动局采取“一优先、二及时、三结合”的办法,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调动问题。1981~1990年,全县共解决夫妻职工两地分居的506人,其中跨省调入411人,调出95人。
军队转业干部家属调动 1978年,县劳动局会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对军队干部家属进行了妥善安置。至1990年,全县共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家属101人。其中,安排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21人,集体所有制单位80人。
第二节 管理
劳动计划 1953年,鱼台县开始实行劳动计划管理,内容包括社会劳动的分配与平衡计划、劳动生产率计划、职工人数计划、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计划、技术人员培训计划。1957年前,主要是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改革工资制度。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计划失去控制,出现城乡劳动力对流现象。1975年,随着县办企业的发展,招收了大批亦工亦农人员,严重超出计划内用工。县革命委员会召开计划工作会议,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和职工人数的增加,部署各系统、各单位劳动的计划工作。1976年后,对劳动力计划工作加强了管理,并且规定,企事业单位用工须经劳动部门批准,其招工数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内。为严格控制乱招工,1979年开始试行按月审批劳动工资计划。1984年后,劳动计划管理由微观控制走向宏观调控,使劳动计划工作趋向合理。
劳动纪律 建国前,境内私营工、商业主靠解雇和罚款维持劳动纪律。建国后,对一贯遵守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奖励。奖励有表扬、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英雄集体称号等,并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和奖品。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公职等。对违反劳动纪律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触犯国家法律者,视情节轻重依法惩处。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劳动纪律松懈。1976年后,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逐步得到恢复和完善。1982年,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各种纪律处分均由企业单位决定,其中开除留用、开除公职,须报主管部门备案。1988年12月,成立鱼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调解、仲裁审理活动,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劳动纪律,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定员定额 1953~1955年期间,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无统一标准,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定员定额”标准。1958年,受左倾错误的影响,企业的定员定额制度遭到破坏,造成劳动力浪费。1961年,根据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关于加强企业管理的《工业七十条》规定,对境内企业劳动组织进行整顿,建立健全了定员定额制度。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遭到破坏,企业机构臃肿,管理混乱,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921元。1975年,企业恢复定员定额制度,全员劳动生产率猛增到9063元。1979年,县劳动部门组织工作组,深入厂矿企业,加强劳动管理,裁减非生产人员,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作用,进一步调整定员定额。1989年,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到9780元。1982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工业企业全面整顿的决定》,县委、县政府成立整顿工业企业领导小组,对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全面整顿,定员定额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劳动组织趋向合理。1983年,在全县工业企业中,一线生产工人平均由整顿前占职工总数的84.1%提高到85.6%,非生产人员由15.9%下降到14.4%,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到10008元。1990年底,全员劳动生产率为27889元。
劳动保护 建国前,境内工、商业设备简陋,职工劳动强度大,无人过问劳动者的安全问题。建国初,劳动保护工作由生产主管单位兼管,工会检查监督。1964年,鱼台县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县劳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了劳动用品、保健食品发放制度。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劳动保护工作陷入停顿。1972年,县革命委员会计划办公室对安全生产进行整顿,恢复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由单位编造计划,经县计划办公室审查后由县百货公司专柜供应。
1976年,县计划统计组设劳动保护专职干部,监督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同年,组成县安全委员会,并相继在工业企业内建立了厂部、车间、班组3级安全网,有专(兼)职安全员101人,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规章检查和安全设施配套以及人员培训。1980年,县政府规定每年五月为“安全月”。
劳动保险 1952年,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鱼台县对企业职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1953年1月,根据有关规定,职工连续病休6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40~60%的疾病救济费,疾病救济费低于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40%发给。1959年,境内建立基层劳动保险组织和劳动保险档案。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险工作停止。1978年后,随着用工制度的改革,恢复了劳动保险制度和组织。1981年4月,在国家机关工作的职工,病休在6个月内的头两个月工资照发,从第三个月起,工龄满10年的工资照发,不满10年的发月工资的90%;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的按工作年限的长短,发给月工资的70~80%。1983年起,对1948年底享受薪金制待遇的现仍在工作的老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照发。1984年,全县有60个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2000名职工实行劳动保险基金制度。有1700名退休职工享受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退休金待遇。1985年,对劳动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固定工退休保险费逐步实行社会统筹。1987年,全民所有制单位70个,集体所有制单位25个,职工6099人实行劳动保险基金制度。同时,合同制职工也逐步实行退休养老金制度。固定工工资的3%,合同工工资的18%由县劳动局社会保险处扣存作为职工退休养老保险金。1985~1990年,累计扣收退休养老保险金1800万元。1990年,全县共有11099名职工实行劳动保险金制度。其中,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3897人,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2202人,合同制职工5000人。
职工调配 余缺调动建国后,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劳动力进行合理余缺调剂。1966年前,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控制下进行平衡调剂。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力调剂失去控制。1978年后,县劳动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对关、停、并、转的企业富余职工进行余缺调剂。1981~1990年合理调剂1966名富余职工。
夫妻两地分居调动 1950~1956年,县劳动部门从生产建设和工作需要出发,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采取单调、对调等办法解决了一批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问题。1966~1976年期间,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夫妻两地分居的调动很少。1977年后,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问题得到重视。1988年,根据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民政部、公安部、劳动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两地分居问题的通告》,县劳动局采取“一优先、二及时、三结合”的办法,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调动问题。1981~1990年,全县共解决夫妻职工两地分居的506人,其中跨省调入411人,调出95人。
军队转业干部家属调动 1978年,县劳动局会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对军队干部家属进行了妥善安置。至1990年,全县共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家属101人。其中,安排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21人,集体所有制单位8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