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后,县内婚姻登记由各区公所办理。凡结婚登记,需男女双方持所在单位介绍信亲到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符合《婚姻法》规定者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不符合规定者不予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者,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办理离婚登记时,重视调解,防止轻率离婚,保护好子女的合法利益,处理好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如有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者,需办理复婚登记手续。1953年,办理结婚登记3156对,离婚登记198对。1958年,婚姻登记由人民公社办理。1984年,开始执行国家颁布的新《婚姻法》,是年5月份以后,婚姻登记改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1986~1990年,办理离婚登记127对,复婚登记20对,办理结婚登记依次为3425对、4226对、4265对、3658对、2679对。
第一节 婚姻登记
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后,县内婚姻登记由各区公所办理。凡结婚登记,需男女双方持所在单位介绍信亲到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符合《婚姻法》规定者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不符合规定者不予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者,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办理离婚登记时,重视调解,防止轻率离婚,保护好子女的合法利益,处理好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如有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者,需办理复婚登记手续。1953年,办理结婚登记3156对,离婚登记198对。1958年,婚姻登记由人民公社办理。1984年,开始执行国家颁布的新《婚姻法》,是年5月份以后,婚姻登记改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1986~1990年,办理离婚登记127对,复婚登记20对,办理结婚登记依次为3425对、4226对、4265对、3658对、2679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