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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五保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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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供养 1956年,农村普遍办起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生活没有依靠的孤寡老人由农业合作社供养,做到保吃、保住、保医、保穿、保葬,简称“五保”。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由生产队供养。1981年后,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社队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为赡养“五保”老人提供了物资保证。1984年,农村“五保”供给由原来多种方法改为乡(镇)统筹供给。1987年,集体供养、分散供养“五保”老人602人,供养金额27.1万元。1989年,集体供养、分散供养“五保”老人603人,供养金额33.2万元。1990年,全县共有“五保”老人958户,1306人。生活标准每人每年平均口粮350公斤,烧柴1000公斤,食油6公斤,零用钱200元。城镇“五保”老人从1984年起,由国家进行定期定量救济。
集中供养 1958年,境内兴办敬老院161处,收养“五保”老人2185人。后因办院条件不具备,至1963年,陆续停办。1982年始,公社(乡镇)和部分大队(村)相继建敬老院。至1990年底,全县共建敬老院29处,其中乡(镇)建12处,村建17处,拥有床位572张,工作人员92人。收养“五保”老人459人。敬老院均由主管单位筹建房舍,配备炊事员、护理员。入院者统一吃穿,所需费用由村集资,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石集乡敬老院建于1986年,有房舍42间,收养“五保”老人42人。年人均精粉180公斤、大米100公斤、菜金216元、卫生费36元、过节费20元、零用钱36元。每人每年发棉、单衣各一套,内衣一套,被褥、床单、蚊帐4年更换一次。冬有电热毯,夏有电风扇。院内设有餐厅、游艺室、医务室、招待室等。

鱼城敬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