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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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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 1949~1952年,政府发放社会救济的主要对象是灾民、贫民和生活无着落的孤老幼残。1949年,发救济粮393650公斤。1951年,发救济款3.25万元,救济粮27.5万公斤,保畜贷款7万元,副业贷款8万元。1952年后,社会救济的主要对象是鳏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和人口较多的困难户以及失业人员的重点照顾户。1954年,发救济款66万元,另拨房屋修缮费2.5万元,寒衣折款4.4万元,絮棉15担,地瓜10万吨。1955年,发救济款13718元,救济粮5.49万公斤。1966~1976年,共发救济款126万元。1978年,新增一些特殊救济对象。主要有原国民政府反正、投诚人员,宽大释放的原国民政府党政军特人员,错划右派、地主富农成份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生活困难的刑事犯罪人员的家属等。1981年,全县困难户2860户,13792人,拨救济款9万元,救济粮7250公斤。1984~1990年,救济困难户14801户,72382人,共拨救济款87.3万元。
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 196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而家庭无依无靠的精简退职老职工,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金。1983~1990年,对全县符合文件精神的286名精简退职老职工除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救济金外,另发物价补贴2.5万元,医疗费补助三分之二;对不符合文件规定而生活困难的,按困难户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