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对在革命战争中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军人,县民政部门按政策均作了妥善安置,生活上尽量予以照顾。1984年起,对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评为二、三等残废军人系农业户口的全部安排工作;个别因病因残不能继续工作的,均按有关规定作了退休安置。至1990年,给1名农村籍特等残废退伍军人建标准房50平方米,将其配偶和子女转为非农业户口,并解决了就业和入学问题。对98名二等以下伤残退伍军人安排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工作,并让其得到工种和班次的照顾。对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在生活上予以照顾,生产上予以扶持,病情较重者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第二节 伤病残军人
建国后,对在革命战争中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军人,县民政部门按政策均作了妥善安置,生活上尽量予以照顾。1984年起,对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评为二、三等残废军人系农业户口的全部安排工作;个别因病因残不能继续工作的,均按有关规定作了退休安置。至1990年,给1名农村籍特等残废退伍军人建标准房50平方米,将其配偶和子女转为非农业户口,并解决了就业和入学问题。对98名二等以下伤残退伍军人安排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工作,并让其得到工种和班次的照顾。对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在生活上予以照顾,生产上予以扶持,病情较重者给予定期定量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