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量补助 建国初期,对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者,依靠群众优待,辅以国家补助的办法予以解决。1950~1953年,全县补助5800户,1.9万人(次),补助金额9.8万元(折新人民币),粮食21.8吨。1964年起,对下列六种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孤老烈属和孤老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已经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生活有困难的三等残废军人;生活有困难的退伍老红军、老弱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4元。是年,全县享有定期定量补助的655人,补助金额28590元。1979年10月,执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提高补助标准,人均每月补助达到8.1元。1987年,全县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面达到100%,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5元;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面由原来的0.8%扩大到1.2%,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5元。1989年,对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退伍老红军战士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以及解放战争时期以后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5元、10元和5元。1990年,补助标准为:建国前入伍的每人每月25元,孤老者28元;1950~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每人每月23元;1955年以后退伍带病回乡的每人每月15元。
鱼台县部分年份定期定量补助表
表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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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全年定补│烈属 │复员军人 │退伍军人 │
│ │总额(元)├────┬─────┼────┬─────┼────┬─────┤
│ │ │定补人数│人均月定补│定补人数│人均月定补│定补人数│人均月定补│
│ │ │(人) │款(元) │(人) │款(元) │(人) │款(元) │
├──┼────┼────┼─────┼────┼─────┼────┼─────┤
│1984│68881 │255 │11.2 │293 │9.4 │16 │8.12 │
├──┼────┼────┼─────┼────┼─────┼────┼─────┤
│1986│131467 │255 │11.2 │516 │15.29 │14 │15 │
├──┼────┼────┼─────┼────┼─────┼────┼─────┤
│1988│166780 │225 │11.2 │728 │15.3 │16 │15 │
├──┼────┼────┼─────┼────┼─────┼────┼─────┤
│1990│245404 │225 │11.2 │728 │24.3 │16 │15 │
└──┴────┴────┴─────┴────┴─────┴────┴─────┘
临时补助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对优抚对象因遭灾、生病或其他原因在衣、食、住、医等方面发生临时困难者,县政府发接济粮作为临时补助。1943年,根据湖西专署《修正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条例》的规定,县以上武装部队的抗日军人家属每户每年发接济粮75~100公斤;区以上武装部队抗日军人家属每户每年发60~100公斤。1949年春,对1605户烈、军、工属,发放接济粮30806.5公斤(小米)。
建国后,临时补助以现金为主,辅以粮食和生产资料。1950~1952年,对2662户烈、军、工属中的生活困难者发救济粮368634.5公斤。1954年,对全县优抚对象发放生产补助费2000元、生活补助费37000元、医疗费3000元。1977年,发放临时补助费168500元、救济棉1780公斤。1980~1985年,发放临时补助款106万元、补助粮15万公斤,另拨专款3万元,为291户优抚对象新建和维修房屋624间。1989~1990年,发放临时补助费65.8万元,为8858名优抚对象解决临时困难,其中用于解决特殊生活困难费384750元,治疗费238250元,建房费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