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耕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建国初期,对生产、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工属予以代耕优待。1951年,县有烈属368户,军属1793户,工属510户,代耕土地220.8公顷。代耕方式为出租代耕、雇工代耕、互助变工3种。1953年,全县推行“固定代耕制”。1954年,实行互助组代耕。1955年,为平衡代耕负担,由县统筹区调剂征收代耕粮。1953~1955年,县年均优待烈、军、工属2189户(占优待对象总户数的41%),代耕土地1074.7公顷(占优待对象总耕地的34%),用于代耕的劳动工日24109个,折算代耕粮95716公斤(小米)。
优待劳动工日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取消代耕制,实行优待劳动工日。对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军人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等优待对象,按稍高或不低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的标准,由基本核算单位评定出优待户全年的基本劳动工日,凡基本劳动工日达不到优待标准的,不足部分以优待劳动工日补齐。1957年,全县优待1750户,共优待劳动日157500个。1966年,全县优待2691户,共优待劳动日296010个,户均优待劳动工日110个。1977年,全县优待1180户,共优待劳动工日246620个,户均优待劳动工日209个。
优待现金 80年代,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优待办法不断调整。1984年,改为乡(镇)统筹,优待现金。是年,优待2663户,优待现金394675元。1990年,优待3151户,优待现金1170360元。
优待证明
鱼台县1984~1990年优待情况表
表20-1
┌──┬────┬────┬─────────────────────────────┐
│年份│优待户数│优待款数│户均款数(元) │
│ │(户) │(元) ├──┬─────┬────┬────┬────┬─────┤
│ │ │ │烈属│农村义务兵│残废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城市义务兵│
│ │ │ │ │家属 │ │ │ │家属 │
├──┼────┼────┼──┼─────┼────┼────┼────┼─────┤
│1984│2663 │394675 │220 │200 │120 │116 │100 │ │
├──┼────┼────┼──┼─────┼────┼────┼────┼─────┤
│1985│2267 │511200 │250 │250 │120 │120 │100 │ │
├──┼────┼────┼──┼─────┼────┼────┼────┼─────┤
│1986│2466 │543535 │255 │250 │120 │120 │100 │240 │
├──┼────┼────┼──┼─────┼────┼────┼────┼─────┤
│1987│2797 │669911 │274 │268 │129 │129 │107 │240 │
├──┼────┼────┼──┼─────┼────┼────┼────┼─────┤
│1988│2906 │698704 │274 │268 │150 │150 │100 │240 │
├──┼────┼────┼──┼─────┼────┼────┼────┼─────┤
│1989│3041 │885300 │280 │320 │150 │150 │100 │240 │
├──┼────┼────┼──┼─────┼────┼────┼────┼─────┤
│1990│3151 │1170360 │280 │350 │150 │150 │100 │28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