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土地监察 资料库:鱼台县地情库 章节:鱼台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section/1/article/32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4/section/1/article/32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86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行使土地监察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1986年、1990年,县政府组织人员对越权批地和其他违法占地进行了清查。全县共清查出国家建设、乡(镇)、村集体建设和个人房屋建设违法用地686起,非法占地14.1公顷。其中国家建设违法用地单位15个,非法占地1.89公顷;乡(镇)、村集体建设违法用地的单位9个,非法占地4.73公顷;农房建设违法用地的3户,非法占地0.21公顷;干部、职工、外来户、空挂户违法占地的331户,非法占地0.42公顷。对清查出的违法用地责任人,根据不同情况按土地管理法规,分别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