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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地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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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行使土地监察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1986年、1990年,县政府组织人员对越权批地和其他违法占地进行了清查。全县共清查出国家建设、乡(镇)、村集体建设和个人房屋建设违法用地686起,非法占地14.1公顷。其中国家建设违法用地单位15个,非法占地1.89公顷;乡(镇)、村集体建设违法用地的单位9个,非法占地4.73公顷;农房建设违法用地的3户,非法占地0.21公顷;干部、职工、外来户、空挂户违法占地的331户,非法占地0.42公顷。对清查出的违法用地责任人,根据不同情况按土地管理法规,分别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