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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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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各类建设用地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1988年,全县实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县土地管理局根据济宁市分配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落实到每个建设项目。至1990年,共分配全县计划用地指标126公顷,实际用地55.7公顷,占计划的44.18%。1990年,用地计划指标26.7公顷,批准用地单位457个(户),实际用地44.9公顷,占计划的168.49%。其中国家建设用地单位10个,用地34.8公顷(惠河拓宽占地33.3公顷),农房用地447户,用地10.1公顷。
1990年,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先后制订了《关于全县河道及公路占地范围的规定》、《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的若干规定》,对各类建设用地规定了具体管理办法。是年7月1日,全县开始试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其收费标准为:凡在村庄规划标准以内的每平方米收费0.1元;在集市驻地利用宅基地搞商品经济的,每平方米收费0.2元;超出规定标准的多余部分,每平方米年收费0.8元;对不经批准强占的宅基地每平方米年收费2元。至年底,全县有78个村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办法,收回多占宅基地3.78公顷,收取使用费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