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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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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后,根据国家规定,县内多次调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到1954年每公斤小麦由1950年的0.1596元调到0.2088元,土布上调45%。1964~1965年,先后对农产品和部分工业品销售价格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每公斤小麦由0.2088元调为0.2368元,豆油由1.28元调为1.60元。省内产卫生衬裤、棉毛衬裤、汗衫背心、袜子、床单、木纱团6类商品综合平均零售价格上调0.48%。白糖平均下调11%。
1978年后,对一些不合理的商品价格作了大幅度的调整。1979年,粮食、棉花、油料、生猪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平均提高24.8%,粮食超购部分再加价50%。同时提高了猪肉、羊肉、牛肉、水产品等8种副食品的销售价格。每公斤猪肉由1.48元调为1.92元,羊肉由1.10元调为2.00元,鲜蛋由1.40元调为2.20元。1981~1983年,在提高烟、酒销售价格的同时,降低手表、闹钟、电视机、电风扇的销售价格。并对纺织品价格作了全面调整,纯棉织品上调20%,化学纤维产品平均下调25%,使纯棉织品与化学纤维织品之间的比价由1∶2.4缩小到1∶1.4。对本地产草袋、苇席、蜂蜜的收购价格也作了适当调整。草袋每个由0.34元调为0.32元,苇席每领由3.40元调为3.80元,蜂蜜每公斤由1.80元调为2.20元。1984~1986年,先后调整了医药、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消费品价格。其中医药平均上调15%,计划内尿素上调20%,柴油上调11.76%,二、三级手表每只降低5~10元,小麦收购价格上调35.32%,水稻收购价格上调41.17%。1989年11月,对食盐价格进行调整,原盐每公斤由0.28元调为0.48元,精盐每公斤由0.42元调为0.56元。1990年7月,平信邮寄费由0.08元调为0.20元。8月,生活用水价格由每吨0.20元调为0.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