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 建国前,一般经济交易,多为口头约定,不立文约。对土地、房产等贵重物品的买卖或租借,则由双方请中人、保人作证,签订契约。
建国后,县内一些单位,在生产、流通经济交往中开始使用经济合同。但由于机构和制度不健全,很长时间内缺乏统一管理。
198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后,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对各种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签证管理。1982年设立经济合同股,具体办理经济合同事宜。当年签订合同47份,金额57.7万元。其中工商合同7份,金额56万元;农商合同40份,金额1.7万元。办理外地转来监督检查合同17份,金额20万元。
1985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开始实行凭《法人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人授权委托书》签订经济合同制度。全年共鉴订经济合同256份,金额6945万元,履约率98.9%。
1986年,规定1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必须经工商局签证。对98家企业的经济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效合同2份,并为21份10万元以上的合同补办了签证手续。年底,共签订合同237份,金额1500万元,履约率75%。
1987年,成立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先后两次对615家企业签订的7900份合同进行签证履约检查,发现有问题合同53份,占0.7%,为41份合同补办签证手续,经济合同履约率83.5%。全年共签订合同534份,金额1720万元。
1990年,重点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签证管理,共签订合同1993份,金额337万元。其中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976份,金额109万元;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7份,金额228万元。对324个企业的312份合同签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效合同5份,金额17万元,制止违法合同5份,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6.9万元。
仲裁 1985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当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8起,争议金额11.2万元。1987年,设立王鲁、鱼城、王庙、谷亭、清河5个派出仲裁庭,仲裁工作得以加强。全年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10起,争议金额375万元,其中开庭审理1起,裁决争议金额3.5万元。1988年,受理合同纠纷案16起,争议金额27.4万元,其中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2起,为企业追回经济损失2.4万元。至1990年底,共受理各种合同纠纷案885起,仲裁争议金额572.9万元。
第三节 经济合同管理
签证 建国前,一般经济交易,多为口头约定,不立文约。对土地、房产等贵重物品的买卖或租借,则由双方请中人、保人作证,签订契约。
建国后,县内一些单位,在生产、流通经济交往中开始使用经济合同。但由于机构和制度不健全,很长时间内缺乏统一管理。
198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后,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对各种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签证管理。1982年设立经济合同股,具体办理经济合同事宜。当年签订合同47份,金额57.7万元。其中工商合同7份,金额56万元;农商合同40份,金额1.7万元。办理外地转来监督检查合同17份,金额20万元。
1985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开始实行凭《法人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人授权委托书》签订经济合同制度。全年共鉴订经济合同256份,金额6945万元,履约率98.9%。
1986年,规定1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必须经工商局签证。对98家企业的经济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效合同2份,并为21份10万元以上的合同补办了签证手续。年底,共签订合同237份,金额1500万元,履约率75%。
1987年,成立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先后两次对615家企业签订的7900份合同进行签证履约检查,发现有问题合同53份,占0.7%,为41份合同补办签证手续,经济合同履约率83.5%。全年共签订合同534份,金额1720万元。
1990年,重点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签证管理,共签订合同1993份,金额337万元。其中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976份,金额109万元;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7份,金额228万元。对324个企业的312份合同签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效合同5份,金额17万元,制止违法合同5份,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6.9万元。
仲裁 1985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当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8起,争议金额11.2万元。1987年,设立王鲁、鱼城、王庙、谷亭、清河5个派出仲裁庭,仲裁工作得以加强。全年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10起,争议金额375万元,其中开庭审理1起,裁决争议金额3.5万元。1988年,受理合同纠纷案16起,争议金额27.4万元,其中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2起,为企业追回经济损失2.4万元。至1990年底,共受理各种合同纠纷案885起,仲裁争议金额57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