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为支持城镇手工业开始办理工业贷款,当年发放贷款10万元(折新人民币)。1953~1956年,因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比较宽裕,银行工业贷款仅占工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的30%。放款对象主要是交通运输业和加工包销的工业企业。1958~1961年,境内有些企业盲目上马,加上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混乱,放松了控制和监督,曾一度出现“资金大撒手、贷款大敞口”的现象,致使信贷规模膨胀。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调整信贷结构,压缩工业贷款规模,大力组织货币回笼。1966年后,县内一批国营工业和城镇集体工业相继建成投产,为支持生产,逐步增加贷款投放。到1976年,工业贷款余额为255万元,平均每年增加23.18万元。其中国营工业为147万元,占57.6%。1978~1980年,协助企业清仓挖潜,进一步加强工业信贷管理。3年共清仓挖潜资金540万元,其中清理出不合理拖欠237万元,财政性占用193.5万元。同时,坚持按合同、按产供销、按全县国民经济计划、按全县确定的产品目录放款,使贷款的使用更加合理,效率明显提高。1983年7月,县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决定,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原定额内流动资金拨款改为贷款。资金投放也由原来的“以产定贷”、“以进定贷”改为“以销定贷”、“以市场调节定贷”,贷款需要量逐年增多。到1985年,国营工业贷款余额上升到696万元,是1983年304万元的2.29倍。1986年,本着“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工业贷款重点支持4家骨干企业的6种畅销产品的生产。同时,对效益差的工业企业贷款实行严格控制。1989年,贯彻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的信贷方针,重点支持了县机械制造厂、开关厂、阀门厂、化工厂等企业,使工业贷款更趋于合理。1990年,全县工业贷款余额为4261万元。其中国营企业3370万元,占79.1%;集体企业417万元,占9.8%;其他484万元,占11.1%。
鱼台县部分年度工业贷款年末余额表
表16-2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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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数量│年度│数量│年度│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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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4 │1970│86 │1981│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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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3 │1971│157 │1982│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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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 │1972│189 │1983│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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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1 │1973│185 │1984│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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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1 │1974│246 │1985│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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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1 │1975│238 │1986│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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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13 │1976│255 │1987│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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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17 │1977│295 │1988│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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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33 │1978│374 │1989│3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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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37 │1979│-- │19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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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56 │1980│25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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