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县内所征缴的农业税有地赋、丁赋、漕粮等,统称田赋。应征田亩按上、中、下等级定额。1726年(清雍正四年),鱼台共征地丁银23700两,漕粮382200公斤。1764年(乾隆二十九年),鱼台共征地丁银24730.3两,漕粮382200公斤。
民国初期,赋税征收制度沿袭清制。1914年,地丁银、漕粮改征银元。地丁银每两折征银元2.2元,漕粮每石折征6元。1928年,田赋分省税和地方附捐两种。省税征收忙银和漕粮,上忙、下忙征银,岁末征米。省税每亩征银3分1厘9毫3丝,征米3合1勺7撮,县地方附捐根据地方开支多少决定征收数额,随同正税统一征收。1930年,征收省税87200元,地方附捐82064元。1932年,征收省税75300元,地方附捐114184元。1933年,共征181587.36元。
1939年,鱼台县抗日民主政府实行“合理负担,按级累进的政策”,废除募捐摊派。1945年8月后,公粮以每户人均占有土地数量征收,每人平均负担地不足2分者免征,满2分者征2%,每增1分递增1%,最高不超过35%,每征0.5公斤公粮带征1公斤柴草。对老、弱、军、工家属适当减免。
建国后,征收农业税实行全额累进制。1950年,鱼台每公顷征麦45~60公斤。1952年,执行中央“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逐步实行统一累进,取消一切附加”的农业税征收方针。清出未税地736.4公顷,统一税率为每公顷165公斤小麦。是年,全县超额13.6%完成农业税收。1953年,农业税的征收以查田定产确定的常年产量为依据,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每人扣除50公斤免征额后,按20%的税率计征,另附征20%的地方自筹。1958年,改革农业税制,取消农业人口免征额的规定,依常年产量总额的15%的税率计征。由于受自然灾害和“大跃进”的影响,境内农业税不仅完不成上级下达的征收任务,而且连续3年要由国家供应统销粮。1961年,国家对农业税作了适当调整,境内税率低于13%。为减轻人民负担,实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农业税额包干上交,3年不变。1962年后,境内的农业税率调整为8.6%。
1979年起,农业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每人平均口粮水稻地区200公斤、杂粮地区150公斤以下生产队免征农业税。1983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
1985年起,农业税征收实行改革,由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粮食价格统一按“倒三七”(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比例计算,每公斤标准粮单价为0.4元。1986~1990年,实行“先征后购,先税后贷”的办法,夏季预征,全年统算,实物抵交,金额结算或征收代金。对有定购任务的纳税单位,由定购单位代征实物,对没有定购任务的纳税单位,征收代金。
第一节 农业税
清代,县内所征缴的农业税有地赋、丁赋、漕粮等,统称田赋。应征田亩按上、中、下等级定额。1726年(清雍正四年),鱼台共征地丁银23700两,漕粮382200公斤。1764年(乾隆二十九年),鱼台共征地丁银24730.3两,漕粮382200公斤。
民国初期,赋税征收制度沿袭清制。1914年,地丁银、漕粮改征银元。地丁银每两折征银元2.2元,漕粮每石折征6元。1928年,田赋分省税和地方附捐两种。省税征收忙银和漕粮,上忙、下忙征银,岁末征米。省税每亩征银3分1厘9毫3丝,征米3合1勺7撮,县地方附捐根据地方开支多少决定征收数额,随同正税统一征收。1930年,征收省税87200元,地方附捐82064元。1932年,征收省税75300元,地方附捐114184元。1933年,共征181587.36元。
1939年,鱼台县抗日民主政府实行“合理负担,按级累进的政策”,废除募捐摊派。1945年8月后,公粮以每户人均占有土地数量征收,每人平均负担地不足2分者免征,满2分者征2%,每增1分递增1%,最高不超过35%,每征0.5公斤公粮带征1公斤柴草。对老、弱、军、工家属适当减免。
建国后,征收农业税实行全额累进制。1950年,鱼台每公顷征麦45~60公斤。1952年,执行中央“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逐步实行统一累进,取消一切附加”的农业税征收方针。清出未税地736.4公顷,统一税率为每公顷165公斤小麦。是年,全县超额13.6%完成农业税收。1953年,农业税的征收以查田定产确定的常年产量为依据,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每人扣除50公斤免征额后,按20%的税率计征,另附征20%的地方自筹。1958年,改革农业税制,取消农业人口免征额的规定,依常年产量总额的15%的税率计征。由于受自然灾害和“大跃进”的影响,境内农业税不仅完不成上级下达的征收任务,而且连续3年要由国家供应统销粮。1961年,国家对农业税作了适当调整,境内税率低于13%。为减轻人民负担,实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农业税额包干上交,3年不变。1962年后,境内的农业税率调整为8.6%。
1979年起,农业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每人平均口粮水稻地区200公斤、杂粮地区150公斤以下生产队免征农业税。1983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
1985年起,农业税征收实行改革,由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粮食价格统一按“倒三七”(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比例计算,每公斤标准粮单价为0.4元。1986~1990年,实行“先征后购,先税后贷”的办法,夏季预征,全年统算,实物抵交,金额结算或征收代金。对有定购任务的纳税单位,由定购单位代征实物,对没有定购任务的纳税单位,征收代金。